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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 先固定設備與通知記錄,再把維修結果轉化為結構化方案或正式追索。

機器已經到廠、安裝完畢,卻始終無法在約定的材料和工況下,穩定達到契約承諾的性能。中國供應商希望繼續遠端調參;買方則在繼續維修、請當地工程師接管、要求退款和正式追索之間猶豫。表面上看,這是一個「機器還能不能修好」的技術問題,但真正決定結果的,往往是接下來的每一步:它會讓買方手裡的證據越來越紮實,還是讓整件事越來越說不清楚。

整件事可以拆成前後銜接的三個階段:

  1. 固定證據:讓「機器壞了」變成可證明的契約不符合;
  2. 管好維修:讓每一次維修都有範圍、有複測、有失敗後的後果;
  3. 追回損失:把法律上的權利變成實際拿得回來的退款、減價或賠償。

這三個階段不能倒著走:沒有第一階段的證明,第二階段只會拖成無期限的調試;沒有第二階段的失敗紀錄,第三階段的退款要求又可能顯得過早。

三階段路線圖:固定證據、管好維修、追回損失,以及跳過階段的後果
圖 1 三個階段不能倒著走:沒有證明,維修只會拖成無期限調試;沒有失敗紀錄,退款要求會顯得過早。

所以這篇文章不從「能不能退款」講起,而是沿著一條更可靠的主線推進:先固定證據,再管好維修,最後才談追回損失。機器「不工作」只是起點,並不等於買方已經自動拿到了全額退款的權利。

第一階段:固定證據,把故障變成可證明的違約

這一階段只回答三個問題:機器在什麼條件下失敗,失敗偏離了哪一項承諾,以及供應商是否及時收到了一份足夠具體的通知。三個環節缺了任何一個,後面的律師函寫得再強硬,也可能只是在放大一個尚未證明的結論。

下一次維修之前,先把證據原樣保存好

先設想一個場景:供應商明天就停止回覆。僅憑你今天手上保存的文件,一位獨立工程師能不能重現故障?如果答案是否定的,眼下最重要的就不是爭論誰對誰錯,而是先阻止證據繼續流失。當然,安全永遠排在留證前面:如果機器存在人身或財產安全風險,先停機、隔離危險,再談證據。風險排除之後,整理出一份第三方也能複現的證據快照,這比立刻寫一封情緒化的長郵件有用得多。

至少保存以下材料:

  • 契約、採購訂單、PI 、技術協議、圖紙、樣品和雙方確認的性能指標;
  • 出廠驗收測試(FAT)、現場驗收測試(SAT) 、安裝報告、未完成事項清單和簽字保留意見;
  • 原生報警紀錄、PLC 或控制器參數、配置匯出、遠端登入紀錄和軟體版本;
  • 在標明日期、操作員、原料批次、環境條件、負載和持續時間的情況下拍攝完整測試影片;
  • 實際產量、良率、精度、能耗或節拍資料,以及合格與不合格樣品;
  • 每次調試、更換零件和遠端操作的時間線,連同電子郵件、微信和附件原件;
  • 拆下的故障零件、包裝標籤及其保管紀錄。

中國法院的電子資料規則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登入日誌、圖片、音影片和程式文件都納入電子資料範圍,並要求盡量提交原始載體或可視為原件的輸出。涉及專門技術問題時,法院還可能透過鑑定處理。不要只保存聊天截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 14—15 條、第 30—41 條電子郵件、即時通訊、登入日誌、程式、圖片和音影片可構成電子資料;原始載體、鑑定材料和檢材的完整性會影響證明力。官方文本 · 最高人民法院 。更完整的做法見跨境供應鏈爭議中的證據固定指南

行業標準可以幫助工程師設計可重複測試。例如 IEC 62381:2024 討論自動化系統的工廠與現場驗收測試,ISO 26303:2022 涉及機床加工過程的短期能力評價。但除非契約採納了這些標準,或者適用法律另有規定,否則它們不會自動成為你的契約指標。先找雙方約定了什麼,再決定怎樣測

在工程師和律師確認留證範圍之前,不要隨意拆機、刷新韌體、覆寫參數、退運或報廢。一次未經控制的「快速修復」,可能同時改變故障原因、責任歸屬和返還設備的條件。到這裡,你只是把現場「凍」住了;下一步要回答一個更難的問題:這些資料究竟能證明供應商違約,還是只能證明機器曾經停機?

證明的是「不符合契約」,不只是「機器停了」

一段停機影片很有衝擊力,卻可能被講成兩個相反的故事:買方看到的是嚴重品質問題,供應商看到的可能是用錯材料、電壓不對或操作不當。正因如此,設備爭議的核心通常不是機器有沒有停過,而是三個問題:供應商承諾了什麼,測試實際顯示什麼,以及差距由誰造成。

先把故障歸入正確的一類:機器從未通過約定的現場驗收;曾經通過驗收但之後出現故障;能夠生產但長期低於約定產能或精度;只能依賴異常大量的人工操作;或者一條生產線中的關鍵模組失效,導致整線無法形成商業產出。故障屬於哪一類,會直接影響驗收、保固、因果關係以及退款門檻的判斷。

供應商常見的抗辯也要逐項檢驗,而不是一概否認:廠房基礎、電壓、氣壓、溫濕度不符;買方使用了錯誤原料;第三方整合失敗;沒有按手冊維護;操作員未受訓;買方擅自維修;或者零件屬於正常磨損。買方真正需要建立的,是這樣一條證明鏈:

書面性能指標 → 受控測試條件 → 實際測量差距 → 原因分析 → 供應商承認、介入或補救失敗的紀錄。

停機影片的兩種解讀,以及把故障變成契約不符合的五環證明鏈
圖 2 停機影片可以有兩種講法;把差距接到契約條款上,靠的就是這條證明鏈。

如果適用中國法,契約對品質約定不明時,會依次查看補充協議、交易習慣、推薦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通常標準以及契約目的;賣方交付物還應符合約定品質。「能通電」並不必然等於「達到契約性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510—511 條、第 615—617 條品質約定不明時適用法定補充規則;賣方應按約定品質交付,品質不符合約定時承擔違約責任。官方文本 · 最高人民法院 。如果屬於國際貨物買賣,還應結合準據法條款和當事人營業地判斷 CISG⁠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Vienna, 1980) (CISG) |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Date of adoption: 11 April 1980 Entry into force: 1 January 1988 Purpose The purpose of the CISG is to provide a modern, uniform and fair regime for contracts …uncitral.un.org 是否適用;其第 35 條同樣把數量、品質、描述及特定目的放在符合性分析中。

公開的 C&J 折彎機案 ,很能說明證據不足的後果。買方主張設備使用數月後發生不可修復的品質問題,但未能充分證明故障來自賣方製造品質,契約也沒有清楚約定品質和根本違約標準;買方還堅持退款而拒絕改為維修請求。最高人民法院最終未支持其解除和退款主張。這個案件並不等於說「機器糾紛都退不了款」,它真正提醒的是:故障、賣方責任和解除門檻是三件需要分別證明的事。即使這三件事都能證明,如果沒有及時、具體地通知供應商,買方仍可能在程序入口處失去主張。

品質通知必須具體,而且不能拖

技術證據回答「發生了什麼」,品質通知則把這些事實轉化成「供應商被告知了什麼、被要求做了什麼」,兩者缺一不可。「The machine does not work」用來報警可以,但還構不成一份完整的法律通知。一份可用的通知,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 機器名稱、型號和序號;
  • 被違反的規格、產量、精度、良率或驗收條款;
  • 故障表現、測試日期和測試條件;
  • 附帶的影片、日誌、樣品和初步原因資料;
  • 已受影響的安裝、生產或客戶訂單;
  • 要求供應商完成的調查、維修、更換或其他補救;
  • 回覆期限,以及買方保留的契約和法律權利。

先查契約中的檢驗期、SAT 簽字效力、保固期、求償程序和通知地址。若適用中國法,買方應在約定檢驗期內通知;沒有約定時,應在發現或應當發現不符合約定後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合理期限會考慮貨物性質、安裝和使用情況、瑕疵性質以及檢驗難度。保固期和最長期間的關係也需要單獨判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620—623 條買方負有及時檢驗和通知義務;通知期限受契約、合理期限、最長期間、保固期及賣方是否知情等規則影響。官方文本 · 最高人民法院

現行買賣合同司法解釋進一步要求法院結合交易性質、標的物安裝使用情況、檢驗難度等判斷合理期限;買方在期限內提出異議後,單純付款或使用設備不當然等於放棄異議。維修討論也不要被誤認為暫停了所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 12—16 條合理通知期應結合設備安裝、使用和檢驗難度判斷;及時異議不因付款或使用當然放棄;在賣方未按要求修理或情況緊急時,合理第三方維修費用可能獲得支持。官方文本 · 中國國際商事法庭

在 CISG 下,第 38—40 條同樣要求檢驗和發出具體通知:通知要在「合理時間」內發出,通常還有兩年的最長期限。C&J 案中,買方未能證明在收貨後兩年內發出重大品質瑕疵通知,正是其敗訴理由之一。通知是否及時會因契約、事實和適用法律改變,不要等「談不攏了」才第一次正式描述缺陷。

完成這一步,第一階段才算真正走完:你已經固定了現場、把偏差對應到了契約,還留下了一份可證明的通知。接下來的問題不再是「機器到底壞沒壞」,而是一個更有策略性的選擇:還要不要讓供應商繼續碰這台機器,以及怎樣避免維修把整件事拖回原點。

第二階段:控制維修,讓每次維修都有一個明確的結果

維修本身不是讓步,無邊界的維修才是。供應商可能確實能修好機器,買方也可能因為拒絕合理補救而削弱自己的部分請求;但如果每次調試都沒有共同指標、完成日期和失敗後果,時間只會站在供應商那一邊。

繼續維修可以,但要結束無期限的調試循環

所以,不要只問「還要不要再修一次」。法律通常不會因為供應商第一次提出維修,就要求買方永遠等待;也不會因為維修已經失敗若干次,就自動產生全額退款權。真正有用的問題是:下一次補救是否具體、合理、可驗證,並且與失敗後的法律後果相連

在允許再次維修前,先把以下內容寫進書面文件:

  • 待修缺陷、負責的工程師和所需零件;
  • 遠端存取權限,以及差旅和當地人工由誰承擔;
  • 變更前的留證方式,以及相同條件下的複測程序;
  • 完成日期,以及失敗後雙方進入哪一個選項。

同時還要寫清楚:本次維修不等於最終驗收,不代表買方放棄追究既有的違約,也不代表接受降低後的性能。

如果適用 CISG,賣方在不造成不合理遲延、不便或費用不確定的條件下,可能有補救機會;買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有效補救,可能影響解除或減價。反過來,供應商拒絕維修、只提出沒有工作範圍和日期的「繼續看看」,或者承諾後仍無法通過同一測試,都會強化買方的紀錄。但應特別注意:對已經交付但有缺陷的機器,單憑買方設定的額外期限屆滿,未必就能產生解除權;仍需審查根本違約 、契約目的或契約約定的門檻。

如果適用中國法,違約方可能承擔繼續履行、補救或賠償責任;在符合條件時,第三人替代履行費用、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價以及補救後的剩餘損失也可能成為救濟。但這些條文不是擅自維修後自動報銷的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577 條、第 581—583 條違約責任可包括繼續履行、補救和賠償;特定條件下可請求第三人替代履行費用,並合理選擇修理、更換、退貨或減價等責任。官方文本 · 最高人民法院 。應把通知、供應商補救機會、緊急性、維修必要性和費用合理性一起留在紀錄中。

一份受控的維修方案能告訴你「這次修復是否成功」,卻未必能回答另一件事:如果機器只能恢復部分性能,還有沒有別的辦法保住它的生產價值?這正是普通維修指南通常停筆的地方,也恰恰是高價值設備爭議真正需要繼續往下想的地方。

不要從維修直接跳到訴訟:先設計一個可衡量的過渡方案

法律能告訴你有哪些救濟,但不會替一條正在停產的生產線安排出路。成文法列出了修理、減價、解除和賠償;而高價值設備爭議往往還需要更實際的一層工作,就是把雙方下一步的技術動作,寫成一個新的、可測量的商業安排。

以下方案大多不是買方可單方面宣布的法定權利,而是根據補救、減損、部分履行、價款調整和解除後的返還規則設計的補充協議。談判時應明確標註:哪些是原契約權利,哪些是適用法律可能支持的救濟,哪些只是供應商同意後才生效的讓步。

  1. 聯合診斷與證據協議。 在任何一方繼續改機前,共同確認測試條件、資料提取方法、樣品、故障件保管、獨立工程師權限,以及各方參與並保留異議的方式。它不能預先決定責任,但能減少「對方測試不可信」的爭論。

  2. 從補救到退出的觸發協議。 允許一次有明確範圍的維修,同時約定客觀複測;通過則簽驗收並處理剩餘損失,未通過則自動進入預先約定的減價、模組更換、回購談判或爭議程序。這裡的「自動」來自新協議,不是因為維修次數達到某個神奇數字。

  3. 授權當地工程師接管。 供應商書面授權當地團隊在預算內維修,並提供零件、PLC 備份、管理員權限、介面資料和遠端支援;協議同時分配費用及責任。沒有書面授權時,至少先給供應商合理機會,並完整記錄緊急性、減損必要性及維修前後狀態。

  4. 按性能重置價格並重啟保固。 如果機器只有 70% 的穩定產能但仍有使用價值,可以用客觀價值差額或商定公式減價,並從修復或新驗收日起重新計算特定部件的保固。CISG 第 50 條和中國法減價規則可提供法律邏輯,但保固重新起算通常需要另行約定

  5. 模組級退出。 若不合格模組可以獨立拆分、替換並計價,可只更換或退出該部分,保留其餘有用設備。CISG 第 51 條區分部分不符合與整體解除;《民法典》第 631—633 條也處理主從物、多物和分批交付的關聯。但如果單個模組的失敗使整線目的落空,仍需證明為何不能只做局部處理。

  6. 營運資料交接。 將 PLC 備份、管理員帳號、參數表、接線圖、備件清單、介面說明、培訓和當地維護許可列成可驗收的交付項。《民法典》第 599 條支持賣方交付相關單證資料的義務,但它不會自動把原始碼、智慧財產權或未約定的軟體授權轉給買方;這些必須寫清範圍。

  7. 維修期間的生產橋樑。 由供應商承擔或分擔租賃替代設備、外包加工、加急零件或現場工程師費用,使買方繼續減損。若供應商還要最後一次機會,可把新增付款放入託管、要求部分退款或第三方擔保。買方並沒有當然獲得擔保的權利;這麼安排的價值,在於用風險控制換取時間。

  8. 分階段回購或退款。 大型機器不可能像小商品一樣裝箱退回。協議應把首期退款、停機拆卸、供應商提貨、所有權移轉、海運保險、倉儲、損壞風險和尾款釋放安排成聯動步驟,避免買方先失去機器和證據,卻仍未收到退款。

這些安排的共同目標不是「顯得友好」,而是讓下一次技術事件產生可證明的商業後果。如果供應商連測試、權限、資金或退出機制都不願寫進協議,繼續口頭調試通常只會消耗時間。到這一步,第二階段其實已經給出了答案:問題不再是要不要繼續修,而是供應商願不願意接受一個能產生明確結果的方案;如果不願意,案件就該進入第三階段了。

第三階段:追回損失,把法律權利變成實際能拿到手的錢

很多買方在這裡犯的錯誤,是把「供應商違約了」「我可以主張什麼」和「最終能收回多少錢」當成同一個問題。實際上,即使前兩個階段都做對了,救濟選擇彼此衝突、損失計算失真,或者對方名下沒有資產,仍可能讓一個法律上很強的案件,變成經濟上很不划算的項目。

過渡方案談崩之後,選擇一條前後一致的救濟路徑

談判失敗後,最容易寫出來的律師函往往是「退款、維修費、停產損失全部都要」;最難的工作,卻是讓這些請求在法律和經濟上彼此一致。「追回錢」三個字,可能代表完全不同的請求:

  • 繼續履行或要求維修;
  • 由當地工程師替代履行,再請求合理費用;
  • 更換設備或模組;
  • 按交付價值減價;
  • 解除契約並返還價款;
  • 在適當的主請求之外,追償剩餘損失。

不要把所有數字同時堆進一封律師函。全額退款通常意味著你主張契約已經有效解除,並準備處理設備返還、使用價值、拆運和風險;減價則通常意味著保留設備但調整對價;要求全額退款的同時又永久保留全部設備價值,會產生明顯的一致性和重複受償問題。維修費、替代採購差價和停產損失也要按因果關係拆分,不能因為都與同一台機器有關就重複計算。

如果適用中國法,法定解除通常要求達到約定或法定事由,例如遲延經催告後仍不履行,或其他違約致使契約目的不能實現。解除通知只有在解除權確實存在時才生效;僅在信中寫一個「最後期限」,不會憑空創造退款權。解除後可能涉及回復原狀、其他補救和損害賠償。法院或仲裁庭會審查解除門檻,而不是只看通知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563 條、第 565—566 條契約解除須有約定或法定依據;通知解除的效力取決於解除權是否存在,解除後再處理返還、補救和賠償。官方文本 · 最高人民法院 。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 53 條也明確,收到通知的一方沒有及時提出異議,法院也照樣要審查解除權是否存在。

在 CISG 下,通常也要區分修理、更換、減價、損害賠償與基於根本違約的宣告契約無效,並考慮賣方有效補救、買方通知以及設備返還能力。先確定適用法和契約條款,再選擇與現有證據最匹配、商業上仍有用的請求。

救濟的名稱確定之後,案件仍然沒有走完。「有權求償」只決定了損失的類別;真正影響談判和裁判的,是每一項損失能不能算得出來、連得上因果、並且沒有重複計算。

停產損失要從紀錄算起,不要從營業額猜起

求償數字越大,並不因此越有談判力。如果對方一句「沒有計算依據」就能把它擊穿,誇大的金額反而會掩蓋那些真正能追回的項目。設備糾紛的金額可能很大,但「我們每月營業額 50 萬美元,所以供應商應賠三個月」,這種算法通常站不住腳。更可靠的做法,是把求償表分項目列清楚:

  • 已付價款,或解除後的返還;
  • 檢驗和鑑定費用;
  • 合理的維修或租賃費用;
  • 替代加工、退運和倉儲費用;
  • 替代採購的差價;
  • 可證明的淨停產利潤。
停產損失計算對比:按營業額估算與按淨利潤加合理費用計算
圖 3 求償從紀錄算起,不從營業額猜起:淨利潤加合理費用,再扣除節省和可避免的部分。

若適用中國法,違約損失可以包括履行後可獲得的利益,但受因果關係、訂約時可預見性、減損義務和買方自身過錯限制。求償應以淨損失而不是毛收入為起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584 條、第 591—592 條違約損失包括符合條件的可得利益,但受可預見性、減損和雙方過錯規則限制;合理減損費用可請求賠償。官方文本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進一步要求計算生產利潤、經營利潤或轉售利潤時扣除合理成本,並允許用合理替代交易或市場差額衡量損失;可預見性則結合契約目的、交易類型、磋商過程等判斷。百分比概算通常替代不了同期經營紀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60—63 條可得利益以淨利潤和合理替代交易為基礎;損失範圍還受可預見性、減損、雙方過錯、額外利益及節省成本影響。官方文本 · 最高人民法院

從故障第一天起,就保存好每天的計畫產量與實際產量 、訂單和取消紀錄、替代產能、外包及租賃發票、額外人工、節省的可變成本,以及每一項減損決定。CISG 第 74—77 條採用相近的損失、可預見性和減損框架。能解釋清楚「為什麼是這段期間、為什麼是這個淨額、為什麼已經合理減損」,比喊出最大的數字更重要。

到這裡,你得到的是一個紙面上的淨求償額;它還不是現實中的淨回收額。兩者之間隔著最後一道門:簽約主體、爭議條款、程序成本和可執行資產。

最後才判斷律師函、仲裁和財產保全是否值得

即使責任清楚、損失也算得出來,如果錢付給了錯誤的主體、契約把爭議約定到了不合適的管轄地,或者供應商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資產,這仍然可能是一筆收不回來的帳。法律上的勝算,只有過了這一關,才會變成商業意義上的回收機率。決定正式升級之前,按順序核對以下六項:

  1. 契約、收款帳戶與發票對應的中國註冊公司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2. 準據法、法院管轄或仲裁條款,以及條款涵蓋的簽約方;
  3. 證據目前能支持哪一種救濟,供應商最強抗辯是什麼;
  4. 可證明的淨求償額、程序預算、預計時間和和解區間;
  5. 中國境內是否存在銀行帳戶、設備、應收款或其他可執行資產;
  6. 是先發送針對性律師函,還是直接準備仲裁、訴訟及必要的保全。

現行《仲裁法》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 39 條允許在可能導致裁決難以執行或造成其他損害時申請保全,緊急情況下還可能在申請仲裁前提出;但需要由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申請錯誤還可能產生賠償責任。保全不是每個機器糾紛都應預設啟動的步驟《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 39 條、第 96 條仲裁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財產或行為保全,緊急時可在仲裁前申請;錯誤申請可能承擔賠償責任。修訂法自 2026 年 3 月 1 日施行。官方文本 · 中國人大網 。可進一步閱讀從境外起訴中國供應商中國財產保全是什麼。完成主體、管轄、資產和成本檢查後,才有足夠的資訊回答文章開頭的問題:繼續修、結構化退出,還是正式追索,哪一條路真正能多拿回一些錢?

結論:把「壞機器」變成一件有章可循的事

處理從中國購買但不能用的機器,關鍵不是去找一個規定「修幾次就能退款」的數字,而是按順序走完三個階段:先用證據建立責任,再用受控的維修製造明確結果,最後從可行的救濟裡篩選真正值得追的請求。落到具體動作上,就是建立一條不會被下一次調試破壞的決策鏈:固定現場,重建契約指標,隔離原因,及時通知,控制補救,再把失敗的結果寫進減價、接管、部分退出、回購或正式追索方案。

這條主線也解釋了為什麼不能一上來就追問退款:第一階段決定你能不能證明,第二階段決定供應商是否還有可信的補救空間,第三階段才決定哪一種救濟能夠落地。真正改變答案的事實,通常也就是這幾類:

  • 機器是否通過過約定驗收;
  • 缺陷能否歸因於供應商;
  • 繼續維修是否仍然合理;
  • 整線與故障模組能否分離;
  • 通知是否及時;
  • 適用法律和爭議條款是什麼;
  • 供應商是否有可執行資產。

退運、拆機、刷寫程式、簽署最終驗收或接受「全額和解」,這些動作都可能不可逆,動手之前應當先審查。

如果爭議金額足以支持跨境追索,可以在聯繫頁面提交機器契約金額、已付款金額、設備所在地、驗收與測試紀錄、維修時間線、中國供應商主體及爭議解決條款。我可以據此先判斷應當保全什麼、下一封通知要求什麼,以及哪一條追償路徑最現實。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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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CISG 判例摘要》(UNCITRAL Digest,2016 年版):https://uncitral.un.org/sites/default/files/media-documents/uncitral/en/cisg_digest_2016.pdf⁠uncitral.un.orguncitral.un.org
  8. 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C&J 金屬板材公司與溫州晨興機械公司案裁定及 UNCITRAL CLOUT 摘要:https://cicc.court.gov.cn/html/1/218/347/329/428/430/12754.html⁠cicc.court.gov.cn国际商事法庭 | CICC - 【CLOUT案例第1775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266号【CLOUT案例第1775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266号cicc.court.gov.cn
  9. IEC 62381:2024 與 ISO 26303:2022(僅作測試結構參考,是否適用取決於契約及具體行業):https://webstore.iec.ch/en/publication/67572⁠webstore.iec.chIEC 62381:2024 | IECwebstore.iec.chhttps://www.iso.org/standard/81229.html⁠www.iso.orgwww.iso.org

常見問題

中國供應商說機器故障是操作員造成的,我應該收集什麼證據?

保存培訓紀錄、操作手冊、設定參數、登入與遠端存取日誌、投入材料及水電氣條件,並在相同條件下安排可重複的對照測試。最好由獨立工程師區分設計、製造、安裝、材料、操作和維護原因。不要只提交一段機器停機的影片,也不要在原因尚未固定前讓任何一方覆寫程式或拆除故障件。

我可以請當地工程師維修,又不失去對中國供應商的求償嗎?

有可能,但不要預設費用一定能追回。先按契約和適用法律及時通知供應商,給出合理的檢查或補救機會;緊急安全或減損情形應另行記錄。維修前後都要留證,明確當地工程師的權限、預算、資料存取、拆換零件和原因意見,並盡量取得供應商書面授權或至少記錄其拒絕、拖延。

允許多少次維修後,才可以要求退款?

沒有通用次數。關鍵是缺陷嚴重程度、是否可修復、每次方案是否具體、延誤和不便、約定測試是否反覆失敗,以及這些事實是否達到契約約定或適用法律下的解除門檻。一次嚴重且不可修復的缺陷可能足夠;多次輕微維修也未必產生全額退款權。

機器停產造成的利潤損失,可以向中國供應商追償嗎?

法律上可能,但通常比設備價款或合理維修費更難證明。你需要把故障與停產期間連接起來,證明供應商訂約時可預見該類損失,按淨利潤而非營業額計算,並扣除節省的成本、替代產能和本可避免的擴大損失。生產日報、訂單取消、替代加工發票和同期產能紀錄通常比概算百分比更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