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先行:外国人在中国合法就业的,原则上应当参加中国职工社会保险。
这不是公司福利包里可以替换的一项,也不是 HR 和员工在入职当天签一张纸就能改掉的安排。真正的分析顺序应当是这样的:先看这个外国人是否落入中国职工社保制度;再看有没有生效双边社保协定可以免掉某几个险种;然后看五险分别保护什么权益;再看公司是否按真实工资申报缴费基数;最后才谈离境时能取回什么、签过”自愿放弃社保”会怎样、公司没缴或少缴时该走哪条救济路。
顺序很重要。很多社保争议之所以越讲越乱,就是因为一上来只盯着”要不要退钱”或”弃保声明有没有用”。后者是末端问题,而非逻辑起点。
一、参保义务:先看合法就业身份,不先看国籍
中国的职工社保先由《社会保险法》搭框架。该法第 4 条要求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赋予个人查询缴费记录的权利;第 10 条、第 23 条、第 33 条、第 44 条、第 53 条分别规定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第 58 条还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 30 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 60 条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并每月告知本人缴费明细。
外国员工的问题,由 2011 年 10 月 15 日施行、2024 年 12 月 23 日修订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具体接上。现行第 2 条把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并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籍人员纳入范围;第 3 条要求参加五项职工社保;第 4 条要求用人单位在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社保登记。受境外雇主雇用后派驻中国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也由中国境内机构办理登记。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与社会保障卡开始集成,工作许可信息加载到实体或电子社保卡上;新入境外国人不再单独取得实体工作许可卡,相关申请、延期、变更、注销在线办理(见上海国际服务门户的政策说明)。这不是把社保变成可选项。相反,行政系统正在把”合法就业”和”社保服务”放到同一张卡里。
上海尤其容易被误解。2009 年地方文件曾长期被市场当成”外籍员工可以约定参保”的依据。这个口径已经结束。上海人社部门 2021 年的沪人社养〔2021〕358 号通知明确,在上海工作的外籍人员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按规定办理就业证件的,应按国家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
换句话说,讨论外籍员工社保时,起点不是”他是不是中国人”,而是”他是不是在中国合法就业并与中国用人单位形成用工关系”。只要答案是肯定的,默认规则就是参保。
二、五险不是同一种钱:先弄清每一项保护什么
很多外籍员工第一次看到社保记录时,只看到一串项目名。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像报税系统里灰色的小格子。真正决定这套制度有没有价值的,是每个格子背后的用途。
1. 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社会保险法》第 12 条把账户分得很清楚:用人单位缴费进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现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通常按 16% 执行,个人按 8% 执行,这来自 2019 年降低社保费率政策中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 16% 的安排(见财政部、人社部等政策说明)。个人账户与离境处理、退休后待遇直接相关;统筹基金部分不是个人钱包。
2. 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符合规定的门诊、住院、购药等费用,具体支付范围和个人账户规则高度地方化。《社会保险法》第 30 条还排除了应由工伤保险、第三人、公共卫生负担以及境外就医等费用。以上海为例,职工医保年度为每年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就医购药一般通过医保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结算(见上海职工医保办法);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个人医疗账户管理办法还规定个人账户年末余额按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利率计息。就日常使用频率而言,医疗保险通常是外籍员工最先实际接触的险种。
3.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只由单位缴费,员工个人不缴费。《社会保险法》第 33 条、第 36 条和《工伤保险条例》把它做成了一个很硬的保护:因工作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有伤残的,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通常不变,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 13、11、9、7 个月本人工资。公司没参保,并不等于员工少拿。只是公司自己掏。
4.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在法律上适用于职工。《社会保险法》第 45 条要求同时满足缴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第 46 条按缴费年限确定最长 12、18、24 个月的领取期限。《失业保险条例》还规定移居境外时停止领取。对很多外籍员工来说,难点不在条文,而在身份状态:工作类居留许可往往跟岗位绑定,离职后要维持合法停留、办理失业登记并持续求职,实务价值经常低于医疗和工伤。权利在规范层面成立,但实务中实现门槛较高。
5.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由单位缴费。《社会保险法》第 53、54 条确认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符合条件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019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采用的是”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思路,不是取消生育待遇。上海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两险合并,同步参保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对准备在中国生育的员工,这不是边角料。
三、缴费基数:公司”缴了”不等于缴足
社保检查要看两个数字。第一个数字是有没有缴。第二个数字是按什么基数缴。
《社会保险法》第 60 条要求用人单位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第 63 条允许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第 86 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以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公司给你开了社保账户,不代表事情结束。长期贴着当地最低基数缴,也可能是在持续制造欠费。
上海 2025 年度缴费基数给了一个很直观的例子。市人社局公布,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上海社保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37,302 元/月,下限调整为 7,460 元/月,依据是 2024 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12,434 元/月(见上海 2025 年缴费基数通知)。上海 2025 年继续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 1%,单位和个人各 0.5%;工伤保险 2025 年起恢复按八类行业基准费率 0.2%、0.4%、0.7%、0.9%、1.1%、1.3%、1.6%、1.9% 执行(见上海人社政策问答)。
如果外籍员工月薪 45,000 元,社保记录却连续按 7,460 元申报,问题不是”公司有没有给我买社保”这么简单。养老个人账户、医疗待遇、失业缴费记录、工伤待遇计算基数,都会被这个申报数字影响。社保记录上的缴费基数,往往比劳动合同封面上的数字更值得重视。
实务上,建议把五个材料放在一起看: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工资单、银行流水、个税 App 收入、社保缴费基数。五个数字不可能永远完全一样,但长期差得离谱,就要问为什么。
四、合法不缴的窄门:双边社保协定
确实有外国人可以免缴部分中国社保。它不是靠一句”我们公司外国人都不缴”,而是靠条约、证明和备案。
外国人参保《暂行办法》第 9 条规定,中国与外国人国籍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的,按协议办理。上海国际服务门户根据人社部信息在 2026 年 5 月 26 日更新的页面列明,中国已与 13 个国家签署双边社保协定:日本、卢森堡、西班牙、荷兰、瑞士、韩国、德国、芬兰、加拿大、吉尔吉斯斯坦、法国、丹麦、塞尔维亚。其中 12 个已经生效,法国已签署但尚未生效。
互免协定通常只免特定险种,并不当然免全部五险。例如,中德协定在中国侧覆盖法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见外交部条约库中的协定文本);中日协定下,被派遣人员首次免缴期通常不超过五年,经主管机构同意可以延长,申请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办理(见辽宁人社转载的人社部说明)。医疗、工伤等是否仍需在中国缴,要回到对应协定和地方经办要求。
判断是否属于合法互免,至少看四件事:国籍国是否有已生效协定;该员工和派遣状态是否落入协定范围;是否取得本国主管机关出具的参保证明;是否在中国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苏州政府关于中日协定的问答也把参保证明作为享受免缴的材料基础。没有这些文件,就不是互免。只是没缴。
五、离开中国时,先分清账户,不要问”能不能全退”
“我要离开中国,社保能退吗?“这个问题太粗。正确问法是:哪个账户,哪一部分,按什么程序。
养老保险先分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外国人参保《暂行办法》第 5 条规定,外国人在达到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可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单位缴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不在这个一次性支付范围里。
如果已经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而人在境外,第 7 条要求每年办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现行文本已经允许通过互联网自助认证办理。养老金并不因为人不在中国就自然消失。
最低缴费年限还要看日期。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延迟退休决定没有马上把 15 年改成 20 年;它规定从 2030 年 1 月 1 日起,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由 15 年逐步提高至 20 年,每年提高 6 个月。外籍员工如果有较长中国工作计划,或者未来可能回中国继续工作,离境时直接注销养老账户未必划算。
医保个人账户是另一笔账。上海英文政务 FAQ把终止社保关系后的医保个人账户处理列为单独事项;2025 年上海个人医疗账户办法也规定,转移、注销等情形下由医保经办机构清算账户资金。这不是退还全部医保缴费,而是处理个人账户余额。
工伤、失业、生育保险通常没有”离境退费”逻辑。工伤解决的是工作期间受伤,失业解决的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期间生活保障,生育解决的是生育医疗和津贴。风险发生时用,风险没有发生时不退。这一设计未必符合直觉,但系制度安排使然。
六、签过”自愿放弃社保”,法律会把它还原成欠缴
把弃保问题放到这里讲,是因为现在已经知道被”放弃”的是什么了:不是一个笼统福利,而是医疗、工伤、养老个人账户、失业记录、生育待遇和缴费基数。
2025 年 9 月 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 19 条把这个问题说得很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解除并请求经济补偿的,法院依法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保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法院也依法支持。
这三项规定综合来看,法律立场明确而严格。公司不能拿员工签字当挡箭牌;员工也不能当然一边拿着每月”社保补贴”,一边要求公司把几年社保补齐后还保留全部补贴。该笔款项并非额外福利,不过是法定义务以”社保补贴”之名列于工资构成之中。
实务中最值得警惕的弃保文件,并非措辞强硬者,恰恰是措辞客气的那一类——A4 纸右下角加盖蓝色人事章,旁附英文版录用通知书。看似公司在为员工节省支出,实则双方均因此承担了潜在的法律风险。
七、公司没缴或少缴,按三条线处理
发现公司没缴、少缴、低基数缴,先不要急着把所有请求都写进一份仲裁申请。补缴走行政征缴路径,经济补偿走劳动争议仲裁路径,工伤待遇适用独立规则。
第一条线是补缴。补缴不是普通工资债权。《社会保险法》第 63 条、第 86 条给的是行政征缴机制: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欠缴部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上海企业职工社保费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由税务部门征收(见上海税务专题)。上海人社 2025 年 3 月的公开答复也明确,本市各级仲裁机构自 2014 年 7 月起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当事人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处理。不同城市窗口不完全一样,但补缴这件事先找社保行政/征收端,方向不会错。
第二条线是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解除劳动合同;第 46 条接上经济补偿;第 47 条规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司法解释(二)第 19 条把”签过弃保承诺”这条退路堵住了。写解除通知时,理由要在当时写清楚。事后补理由,味道就不对了。
第三条线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 62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参加并补缴;未参保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公司买了商业意外险,并不替代工伤保险。商业保险可以帮公司付账,却不能改写法定责任。
结语:定期核查缴费记录,重点关注两个指标
外国人在中国的社保,不是”要不要多扣一点工资”这么小的事。它连接的是医疗报销、工伤兜底、养老个人账户、离境清算、条约互免、解除合同时的经济补偿。若仅将其视为现金补贴处理,最终往往导致法律与经济层面的双重误判。
每年查一次缴费记录就够很多问题提前暴露。第一,看每个月有没有缴。第二,看缴费基数是不是接近真实工资,还是长期贴着当地下限。准备离职、换城市、离开中国或者发现公司让你签弃保文件时,再把条约互免、个人账户、补缴路径和第 38 条解除放进同一张表里看。
社会保险制度有其内在逻辑,合规核查亦非难事。它真正排斥的,是长期忽视与侥幸心理。
本文是”在华外国人劳资纠纷系列:了解你的权利”的第四篇。上一篇:签的合同全是坑:外国人劳动合同常见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