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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外國公司的中國合同約定由深圳國際仲裁院(SCIA)仲裁。爭議發生後,經辦法務開始搜尋中國律師,境外律所也在尋找本地團隊。搜出來的結果五花八門:仲裁員名冊、機構活動、培訓證書、律師排名,以及各種「國際仲裁經驗」。管理層真正要確認的只有一件事:有沒有一位熟悉 SCIA 程序、能夠對案件承擔責任的中國律師?

有,但「誰來負責」不能只看一行履歷。它至少意味著律師能夠識別適用規則和當前期限,制定管轄與實體策略,組織中英文證據,處理仲裁員、開庭和保全問題,並持續向境外管理層或法務團隊解釋風險、預算和下一步行動。

本文所說的 “SCIA lawyer” 不是一項由 SCIA 頒發的執業資格,而是對服務能力的描述。判斷的順序因此不能從律師的自我介紹開始,而應從企業需要律師承擔的責任開始:先定義什麼叫「負責」,說明為什麼案件需要熟悉 SCIA 的中國律師;隨後核實候選人的真實代理經驗,確定全面代理、共同代理或有限範圍支持的合作模式,並用其第一輪程序應對檢驗能力;最後,才把同一套標準用於具體律師。

判斷人選之前,先定義什麼叫「負責」

外國公司需要的通常不是一位只在關鍵節點簽字或出席一次庭審的律師。全面負責一宗 SCIA 案件,首先是摸清程序位置:核對合同中的仲裁機構、仲裁地 、規則、語言、適用法律和仲裁庭組成,固定實際送達時間,再把答辯、反請求、管轄異議、仲裁員選擇和證據提交放進同一張倒排表。

第二層是接管案件理論。律師要把合同、付款、履行和爭議經過整理成可證明的事實,區分已經承認、可以否認、仍需調查和必須由專家說明的事項。只有這樣,管理層才能判斷是完整防守、提出反請求、爭取保全、推動和解,還是把某個前置問題先交給仲裁庭處理。

第三層是接管中國端工作。主要證據在中國、合同適用中國法、對方資產在內地,或者仲裁與法院程序並行時,翻譯、證據、保全和中國法意見不能各自為戰。負責案件的律師需要讓中文原始資料、英文管理層匯報和提交仲裁庭的主張保持一致。

因此,判斷「適不適合」不能看抽象排名,要看一個具體的責任範圍。企業在委託前至少應當問清楚:誰負責日常溝通,誰起草主要文書,誰組織證據和證人,誰出庭,誰處理內地法院程序,以及出現緊急問題時由誰作出第一輪判斷。

只有先把這份工作定義清楚,才談得上下一個問題:為什麼這些責任,需要一位熟悉 SCIA 程序的中國律師來承擔。

為什麼這類案件需要熟悉 SCIA 程序的中國律師

SCIA 仲裁的程序由仲裁機構和仲裁庭推進,但案件準備工作往往要同時在企業內部、中國業務現場和內地法院三條線上展開。律師不僅要讀懂規則,還要把中國法分析、中文證據、證人溝通、財產線索和法院程序整合進同一套仲裁策略。對外國公司而言,能把這幾條線擰成一股的,正是熟悉 SCIA 程序的中國律師。

在幾類情形下,中國律師的參與尤其重要:爭議適用中國法;關鍵合同、財務和通信證據主要為中文;事實證人或技術人員在中國;需要申請財產、行為、證據保全;或者涉及仲裁協議效力、撤銷或執行程序。境外團隊也需要一位能夠直接協調 SCIA、仲裁庭和中國端業務人員的負責人,避免程序、實體和證據三條線各自推進。

從形式代理資格看,現行《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規則⁠scia.com.cnscia.com.cn》第二十四條允許當事人委託中國內地或者境外律師等人士擔任仲裁代理人 ;SCIA 的官方問答⁠en.scia.com.cnSCIA Arbitration 100 FAQsen.scia.com.cn對代理人身份和人數也不設限制。2026 年3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同樣規定,當事人可以委託律師和其他代理人參加仲裁,並向仲裁機構提交授權委託書。《仲裁法》第 40 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 40 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委託代理人時,應向仲裁機構提交授權委託書。官方文本 · 中國人大網

規則上的開放解決的是誰可以參與程序,不是誰更適合負責案件。外國公司可以保留原有境外律師處理外國法、集團匯報和全球策略,同時由中國律師承擔 SCIA 程序、中國法、中文證據及內地法院工作的主要責任。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還要注意自身的中國法律事務邊界。現行《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第 15 條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只能在法定範圍內從事不包括中國法律事務的活動,包括代表外國當事人委託中國律師事務所辦理中國法律事務。官方文本 · 國家行政法規庫 允許代表機構代表外國當事人委託中國律師事務所辦理中國法律事務;司法部的實施規定⁠www.beijing.gov.cn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_其他文件_首都之窗_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eijing.gov.cn又把在仲裁中對中國法適用或涉及中國法的事實發表代理意見列入中國法律事務。這條限制針對外國律所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代表,不能誇大成「所有境外律師都不能參加 SCIA 仲裁」,但它足以說明:代理資格、可提供的法律意見和案件所需能力,是三個不同問題。

正因為中國律師可能承擔中國法、中文證據、內地法院銜接和 SCIA 日常推進等核心職責,篩選門檻不應降低。企業下一步應先核實候選人的 SCIA 經驗,確認其是否真正承擔過前述責任。

真正的 SCIA 經驗,先看律師在案件中是什麼角色

仲裁行業裡有很多與 SCIA 有關的經歷:代理律師、仲裁員、案件經理、仲裁庭秘書、調解員、專家證人、培訓講師或學員。這些經歷都可能有價值,但證明的是不同能力。

實際作為當事人代理人辦理 SCIA 案件,是最直接的代理經驗。它意味著律師需要對客戶立場負責,制定策略,起草和提交文件,組織證據,處理仲裁員選任和各項程序決定,參加開庭,並向客戶解釋成本和結果風險。

擔任過仲裁員或入選仲裁員名冊,證明的是裁判角色或機構選任資格,並不當然證明其作為律師代理過 SCIA 當事人。案件經理熟悉機構管理、組庭、開庭和裁決形成過程,但其職責是程序管理,不是為一方當事人辯護。仲裁庭秘書、調解和培訓經歷也應保留原名稱,不能改寫成代理案件數量。

因此,企業審核候選律師時,不要只問「是否熟悉 SCIA」,而應繼續追問:

  • 是否親自作為代理律師辦理過 SCIA 案件;
  • 在案件中是主要負責人、共同代理人還是支持成員;
  • 親自負責了哪些文書、證據、開庭或法院工作;
  • 案件適用了哪一套規則,出現過哪些程序問題;
  • 本案由誰擔任日常負責人,主要文件由誰起草;以及
  • 能否直接全面代理,而不是在簽約後把工作交給未參與面談的團隊。

這套核實方法比「處理過很多仲裁」更有用。它不會貶低機構經歷、仲裁員資格或培訓,而是避免把不同角色混成一個無法驗證的總數字。

候選人的實際代理角色核實清楚後,也不必馬上決定委託;先要確定的是雙方採用什麼合作模式、由誰承擔哪些責任。

經驗核實後,再看怎麼合作

合作模式取決於案件複雜程度、企業是否已有境外律師,以及中國法、中文證據和內地法院工作的比重。無論採用哪一種模式,目的都不是增加團隊層級,而是讓每項關鍵工作只有一個清晰的負責人。

第一種是由中國律師擔任主要代理律師並全面負責案件。這是本文重點討論的模式。完整的 SCIA 代理通常從仲裁條款和請求分析開始,延伸至整體策略、仲裁申請或答辯、反請求、管轄異議、仲裁員選擇、程序令和各輪書面陳述。

證據工作不是把中文文件全部翻譯成英文。律師需要先確定每項主張由什麼事實支持,再從合同、補充協議、付款、發票、會議記錄、電子郵件、微信 、技術資料和財務文件中建立證據鏈;必要時安排證人、法律專家、技術專家、鑑定、審計或現場調查。翻譯應服務於同一案件理論,而不是在不同語言裡形成兩套事實。

開庭階段則包括庭前問題清單、證據交換、證人和專家準備、庭審陳述、詢問與庭後意見。存在內地法院程序時,代理範圍還應說明是否包括保全、仲裁協議效力、撤銷、執行或不予執行程序。談判和調解可以與仲裁同步推進,但和解方案要處理付款、履行、擔保、費用、保全解除、保密和違約後果,不能只停在一個總金額。

第二種是中國律師與境外律師共同代理。境外律師可以保留集團匯報、外國法和全球策略,中國律師負責 SCIA 程序、中國法、中文證據、內地法院及日常案件推進。即便是共同代理,也應明確誰是 SCIA 的主要窗口、誰整合最終文書,以及出現期限或策略分歧時由誰作出決定。

第三種是有限範圍支持。如果境外團隊已經具備完整的仲裁代理能力,中國律師可以只負責中國法意見、中文證據、保全或其他內地法院程序,也可以提供特定程序節點或庭審支持。不過,當企業希望找到一位「能全面負責的人」時,有限範圍支持不能被表述成全面代理。

無論選擇哪種模式,正式委託都由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簽署書面委託合同並統一收費。《律師法》第 25 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 25 條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並統一收取費用、如實入帳。官方文本 · 中國人大網 因此,合作模式確定後,還要落實承辦律所、具體團隊、收費範圍、第三方費用、預算更新方式和授權邊界。

責任邊界明確以後,履歷上的形容詞已經不再重要。企業可以進入下一步:用候選人對案件第一輪程序問題的處理,檢驗其是否真的能夠承擔約定的角色。

合作模式確定後,用第一輪行動檢驗程序能力

真正熟悉 SCIA 程序的律師,不應先給出勝負判斷,而應先建立一份可靠的問題和期限清單。

第一步是確認機構和規則。SCIA 還使用「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粵港澳大灣區國際仲裁中心」「深圳仲裁委員會」等名稱,並承接使用部分曾用名的仲裁條款。普通規則、簡易程序、金融借款特別規則、UNCITRAL 規則或當事人自行修改的程序,可能產生不同答案。只看到合同裡的 “SCIA” 四個字,還不能直接套用一張標準時間表。

第二步是守住近期的程序選擇權。按 2025 年 SCIA 普通規則,被申請人的答辯和反請求通常應在收到仲裁通知後30日內提交 ;適用簡易程序時,相關期限通常縮短為10日。普通三人仲裁庭下,當事人通常有15日指定本方仲裁員並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員。這些期限都可能受特別規則、當事人約定、實際送達和個案決定影響,不能拿郵件日期機械地往後加天數。

第三步是盤點可能喪失的權利。普通程序下的管轄權異議原則上應在首次開庭前書面提出;書面審理案件有更具體的時間要求,而且提出異議並不會自動停止仲裁。反請求、追加當事人、合併程序和仲裁員迴避也分別有條件與時點。律師應一邊保留程序立場,一邊推進實體和證據準備,不能把全部防守押在一項尚未裁定的異議上。

還有一個容易被忽視的 SCIA 特有風險:仲裁庭組成後,一方新聘代理人,如果該代理關係本身產生仲裁員迴避事由,該方可能不能再以此申請迴避 ;另一方的迴避權不受影響,相關延誤和額外費用還可能由造成衝突的一方承擔。見SCIA 規則第三十三條第六款⁠scia.com.cnscia.com.cn。這使律師衝突檢索不只是律所內部手續,也是組庭策略的一部分。

第四步是同步評估保全。仲裁地在中國內地時,仲裁前的財產、行為或證據保全通常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仲裁開始後,則由 SCIA 將申請轉交法院。錯誤申請還可能產生賠償責任。《仲裁法》第 39 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 39 條當事人可在法定條件下申請財產或行為保全;仲裁中的申請由仲裁機構提交法院,緊急時可在仲裁前直接申請;錯誤申請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官方文本 · 中國人大網 規定了仲裁前和仲裁中的保全路徑。是否申請、向哪家法院申請、提供什麼擔保以及是否具有足夠資產線索,仍需逐案判斷,可另見中國財產保全指南

合格的第一輪工作成果,應當是期限表、程序問題表、證據缺口、保全與執行風險、建議團隊分工及預算假設,而不是一句「勝算很大」。

這種檢驗只有建立在準確材料上才有意義。企業不必在第一次聯繫時發送全部證據,但應分兩步提供足以完成衝突檢索和初步評估的資訊。

要完成這項檢驗,先提供衝突檢索和評估材料

第一次聯繫不宜直接發送整個證據庫。先提交申請人、被申請人、主要關聯方及已知代理律師的法定名稱,再加上一句話爭議概要、仲裁通知或仲裁條款、爭議金額和最緊急的已知期限。這些資訊用於判斷是否存在利益衝突,以及案件是否屬於可承接範圍。

這一輪也是檢驗響應能力的機會:收到完整的初步主體資訊後,負責任的律師原則上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初步回覆,說明能否繼續評估、還需補充哪些資料及下一步安排。這個回覆不應是對實體結果的保證,也不等於在材料不完整時出具正式法律意見。

衝突檢索通過後,再提交:

  • 仲裁通知、仲裁申請書及全部附件;
  • 主合同、補充協議和完整仲裁條款;
  • 文件實際收取日期、方式及原始郵件或快遞記錄;
  • 爭議金額、請求、潛在反請求和核心時間線;
  • 關鍵中英文證據、證人和業務負責人;
  • 約定的仲裁地、程序語言、適用法和仲裁員人數;
  • 對方資產、保全需求及任何關聯法院文件;以及
  • 現有境外律師、內部決策人和期望的匯報方式。

初步評估的目的,是把案件界定為一個可管理的工作範圍:確定近期期限和不可逆選擇,列出缺失文件,提出代理模式、團隊、預算和首輪策略。它不是在聽取一方簡要陳述後承諾結果。

張曉宇律師的 SCIA 代理經驗與可承接範圍

張曉宇律師曾作為主要代理律師(lead counsel),全面負責一宗 SCIA 股權轉讓糾紛仲裁。該案源於併購交易完成後的補繳稅款爭議,並同時引發兩宗股東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的平行法院訴訟。基於保密及客戶資訊使用邊界,本文不披露客戶名稱、爭議金額或案件結果。

張曉宇律師也是深圳國際仲裁院認證的仲裁庭秘書 。代理案件與仲裁庭秘書的雙重經歷,讓其對 SCIA 的仲裁規則和程序實踐有貼近一線的了解。

在擔任律師之前,張曉宇律師曾長期任職於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是華南分會領導班子成員,以中文和英文為工作語言:七年中為超過400宗複雜商事仲裁提供仲裁服務,案件覆蓋建設工程與房地產、金融、私募股權與風險投資、國際貿易、精密設備品質爭議等領域,並負責裁決書核閱、立案審批、仲裁員聯絡及培訓等工作,對仲裁機構的內部運作與程序管理有深入了解。

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件包括:一宗適用香港法、以英文進行、涉及外籍仲裁員、程序令和確認仲裁協議效力訴訟的約人民幣6億元保險賠付爭議;一宗適用馬達加斯加法律、涉及當地法律專家證人和中英雙語程序的探礦權爭議;還有兩宗涉及德國精密儀器品質和專家諮詢程序的案件,並應仲裁庭要求起草了兩份超過60頁的裁決書。

機構經歷帶來的是從立案、組庭、程序安排、證據、開庭到裁決的完整鏈條視角,SCIA 的代理與仲裁庭秘書經歷則來自當事人一側。在律師群體中,真正在仲裁機構內部長期履職過的是絕對少數——張曉宇律師見過案件在機構內部如何流轉、裁決如何形成、程序問題如何被處理,也知道仲裁庭在想什麼、機構在審什麼。兩種視角加在一起,正是全面代理 SCIA 案件的基礎;也正因如此,張曉宇律師有信心為客戶提供比單一執業背景更專業、更有預判性的服務。完整的公開經歷可見擅長領域與代表案例

目前,張曉宇律師可以從深圳為外國公司全面代理 SCIA 仲裁,包括制定策略、起草和提交仲裁文件、組織和固定證據、處理仲裁員與程序問題、出席庭審、推進調解,以及代理相關保全和法院程序。如企業已有境外律師,也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建立共同代理安排;但本文首先回答的是,外國公司能否找到一位中國律師承擔完整的 SCIA 案件責任。

結論:如何尋找滿足要求的中國仲裁律師

判斷一位中國律師是否適合負責 SCIA 案件,可以按以下順序完成:

  1. 確認其是否實際作為代理律師辦理過 SCIA 案件,以及承擔的具體角色;
  2. 檢驗其能否把 SCIA 規則轉化為本案的期限、程序選擇和證據計劃;
  3. 確認中國法、中文證據、保全及內地法院工作是否在服務範圍內;
  4. 選擇全面代理、共同代理或有限範圍支持,並明確主要負責人;
  5. 完成衝突檢索、團隊確認、預算和正式委託。

境外律師具備形式上的代理資格,並不能回答中國端工作和 SCIA 程序該由誰負責。當案件實質依賴中國法、內地資產、中文證據或本地程序時,應當盡早由一位能夠全面負責的中國律師進入核心團隊,而不是僅在出現具體問題時臨時尋找本地聯繫人。

所以,對「有沒有能全面負責的人」這個問題,張曉宇律師的回答是:。在不存在利益衝突、案件類型和可用資源匹配的前提下,張曉宇律師可以作為主要代理律師全面代理外國公司的 SCIA 仲裁,並在企業已有境外律師時建立清晰的共同代理安排。這個結論來自前述責任、經驗和程序能力標準,而不是來自 “SCIA lawyer” 這一標籤本身。

如果您的公司正準備提起 SCIA 仲裁,或已經收到仲裁通知,越早確定中國端的負責人,程序選擇的空間就越大。現在把各方及主要關聯方名稱、仲裁通知或仲裁條款、已知期限、爭議金額和現有律師安排發過來,原則上24小時內就能得到能否承接、需要補充哪些材料以及下一步如何推進的答覆。聯繫張曉宇律師

參考資料

  1. 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規則》(2025年修正,2025年7月1日起施行):https://scia.com.cn/files/2025.pdf⁠scia.com.cnscia.com.cn
  2. 深圳國際仲裁院,SCIA Arbitration 100 FAQs:https://en.scia.com.cn/faqs.html⁠en.scia.com.cnSCIA Arbitration 100 FAQsen.scia.com.cn
  3.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2025年修訂,2026年3月1日起施行):https://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509/t20250912_447762.html⁠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国人大发布的《仲裁法》官方文本(202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www.npc.gov.cn
  4.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https://xzfg.moj.gov.cn/front/law/detail?LawID=1759&Query=⁠xzfg.moj.gov.cn国家行政法规库xzfg.moj.gov.cn
  5. 司法部,《關於執行〈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2009/t20200903_1996711.html⁠www.beijing.gov.cn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_其他文件_首都之窗_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eijing.gov.cn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https://www.npc.gov.cn/npc/c2/c183/c198/201905/t20190522_27500.html⁠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发布的《律师法》官方文本,含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及统一收费等规定。www.npc.gov.cn

本文是 SCIA 中國律師系列第1篇。SCIA 機構、仲裁規則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並不相同;需要了解後者時,可閱讀什麼是 CIETAC?

常見問題

外國律師可以代理 SCIA 仲裁嗎?

可以。SCIA 現行規則允許當事人委託中國內地或境外律師,也不要求代理人必須是律師。但形式上的代理資格不能替代中國法分析、中文證據處理以及內地保全和法院程序。涉及這些工作的案件,通常應盡早確定中國律師擔任主要代理人或共同代理人。

如何判斷一位律師是否真正有 SCIA 代理經驗?

直接核實其是否作為當事人代理人辦理過 SCIA 案件:在案件中擔任主要負責人還是共同代理人,親自起草了哪些文書、參加了哪些開庭。仲裁員、案件經理、仲裁庭秘書、調解員或培訓經歷各有價值,但證明的是不同能力,不能折算成代理案件數量。

境外律所已經參與案件,還可以由中國律師全面代理嗎?

可以。中國律師可以直接承擔 SCIA 程序、案件策略、文書、證據、開庭及內地法院工作,境外律所繼續處理客戶關係、外國法或集團層面的協調;也可以由中國律師作為主要對外窗口,根據案件需要與境外律師分工。

聯繫 SCIA 中國律師前需要提交什麼,多久能收到回覆?

第一步只需提交各方及主要關聯方的法定名稱、已知代理律師、仲裁通知或條款、緊急期限和爭議概要,用於衝突檢索。收到完整的初步資訊後,原則上會在 24 小時內回覆能否繼續評估、需要補充的材料及下一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