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正式施行。這是自1994年仲裁法頒布以來的首次全面修訂,經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25年9月12日表決通過,歷經三輪審議(2024年11月首次審議、2025年4月二審、2025年9月三審)。
新法由原來的80條擴充至96條,共八章,在多方面積極對接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等國際通行規則。
主要修改內容
仲裁地制度
新法首次在立法層面確立”仲裁地”制度。此前中國法律未明確區分”仲裁地”與”仲裁機構所在地”,導致涉外案件中裁決國籍認定的混亂——例如ICC在巴黎管理一個在上海進行的仲裁,所作裁決究竟屬於”中國裁決”還是”法國裁決”,實踐中存在爭議。
新法確立三級確定規則:
- 當事人書面約定
- 當事人約定的仲裁規則的規定
- 仲裁庭根據案件情況,按照便利爭議解決的原則確定
仲裁地將決定程序適用法、司法審查管轄法院以及裁決國籍。
臨時仲裁制度
第82條首次在法律層面確認臨時仲裁。此前中國仲裁法要求仲裁協議必須包含”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實質上排除了臨時仲裁的可能。
適用範圍限定於兩類涉外糾紛:
- 涉外海事糾紛
- 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海南自由貿易港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區域內設立登記的企業之間發生的涉外糾紛
仲裁庭組庭後三個工作日內須將當事人名稱、仲裁地、仲裁庭組成及仲裁規則向仲裁協會備案。臨時仲裁程序可獲得與機構仲裁同等的司法保全支持。
境外仲裁機構准入
第86條規定,境外仲裁機構可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海南自由貿易港及其他經批准區域設立業務機構,開展涉外仲裁活動。
此前,ICC、HKIAC、SIAC等境外機構只能在華設立代表處,業務範圍限於信息交流和商務聯絡,不得從事實質性仲裁活動。新法將上海、北京等地自2023年以來的試點做法上升為法律規定。
仲裁員披露義務
第45條首次在法律層面規定仲裁員披露義務。仲裁員知悉可能引起對其獨立性或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的情形時,應當及時書面披露。這一標準與國際通行的”justifiable doubts”標準接軌。
其他重要變化
| 變化 | 具體內容 |
|---|---|
| 撤銷裁決期限 | 由收到裁決後6個月縮短為3個月 |
| 在線仲裁 | 第11條明確確認在線仲裁效力,與線下仲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仲裁前保全 | 當事人可在仲裁程序啟動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 |
| 證據收集權 | 仲裁庭可自行收集證據,必要時可請求有關方面協助 |
| 行為保全 | 新增行為保全,與財產保全、證據保全並列 |
| 仲裁主體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均可作為仲裁當事人 |
| 投資仲裁 | 明確中國仲裁機構可辦理國際投資仲裁案件 |
未改變的部分
新法並未完全採納UNCITRAL示範法。以下方面仍保留中國特色:
- 仲裁庭不能直接作出保全裁定。 保全權限仍屬於法院,仲裁庭僅負責將申請轉交。
- 管轄權異議法院優先。 仲裁庭和法院同時受理管轄權異議時,以法院裁定為準。這是對”管轄權-管轄權”原則(kompetenz-kompetenz)較為保守的採用。
- 臨時仲裁範圍有限。 僅限於特定涉外糾紛,不適用於純國內案件。
實務解讀
新法對涉華業務企業的三個實際影響:
第一,**需要重新審視現有合同的仲裁條款。**仲裁地制度的引入意味著指定仲裁地在中國法下具有了明確法律後果——它決定程序法適用和司法審查管轄。僅約定仲裁機構而未指定仲裁地的合同應當更新。
第二,**自貿區新增爭議解決選項。**在上海臨港、海南自貿港等區域註冊的企業,涉外糾紛可選擇臨時仲裁,有望降低成本、增加靈活性。ICC、SIAC等境外機構也可在區內設立機構管理案件。
第三,**撤裁期限縮短的操作影響。**從六個月縮至三個月,意味著對裁決不滿的一方須更快採取行動。這縮短了裁決與執行之間的等待期,對申請人總體有利,但被申請人需更加警覺。
**要點:**新《仲裁法》是中國仲裁制度三十年來最重要的改革。雖然未完全與國際標準接軌(仲裁庭仍不能裁定保全措施、臨時仲裁範圍仍受限),但仲裁地制度的引入、境外機構准入的放開、在線仲裁效力的確認,標誌著中國仲裁制度向國際化方向的實質性邁進。建議涉華業務企業在實施細則出台前,儘早審視爭議解決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