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画:海面上的集装箱货轮,上方是逐级抬升的柱状图和金色上行箭头,寓意不断攀升的进口成本

从 2018 年至今,有一类客户电话每年都会出现,2025 年那几轮关税之后更是频繁。典型的场景是:美国买家一月签下 48 万美元的采购订单,FOB 宁波,30% 定金已付,工厂已排产;四月,新一轮关税将对应 HS 编码的税率推高了 25 个百分点;六月货到长滩港,报关行发来的账单多了一个六位数。

买家发给供应商的第一封邮件通常很克制:“鉴于新关税,我们需要谈谈这笔成本怎么分担。“供应商的回复则客气程度不等但意思如出一辙——“价格是 FOB 价,进口关税是你们那边的事。”

谁有道理?十次里有九次,从法律上看供应商是对的。但”法律上对”只是对话的起点——这类纠纷绝大多数最终不是靠法律论证解决的,而是靠以法律框架为边界的重新谈判。这两层都需要讲清楚。

默认答案就写在订单上那三个字母里

订单执行期间出现新关税,需要回答的第一个问题不是”怎样才公平”,而是”谁是报关主体”——关税由海关向负责清关的人征收,而你们约定的贸易术语已经指定了这个人。

图示:FOB、CIF、DDP 三种贸易术语下卖方与买方的责任区段,金色标记标出新关税产生的进口清关环节——FOB 和 CIF 下由买方承担,DDP 下由卖方承担
图 1 三种贸易术语各自在哪里完成成本与责任的交接,以及新关税落地时站在海关柜台前的是谁。注意 CIF 的常见误解:卖方付的是到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进口清关和关税仍然是买方的事。

涉中国的供应合同中,绝大多数采用 FOB 或 CIF。两种术语下,买方均为目的国报关主体,任何关税——不论何时生效、加征幅度多大——均默认由买方承担。卖方报的价格是将货物交付至中国港口船舷的价格;你的政府在你自己的边境征收多少税,在合同层面与卖方无关。

DDP 则恰好相反:卖方承诺的是”完税后交货”,关税涨幅由卖方消化。持 DDP 订单的买方,角色互换——来请求减让的是你的供应商,下文所有分析镜像适用。

一个买方经常难以接受但必须理解的法律现实:关税在签约时尚不存在,这一点在法律上无关紧要。固定价格加上固定贸易术语,其本身就是一种风险分配。合同对关税只字未提不是疏漏——正是因为双方已经通过贸易术语完成了分配。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边界

关税承担方(FOB/CIF 下的买方或 DDP 下的卖方)往往会首先想到不可抗力。《民法典》下的不可抗力要求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履行不能。关税上调并不导致履行不能——货物仍可生产、装船、清关,只是成本更高了。2018 至 2020 年各轮关税中,中国法院的裁判立场一贯清晰;我所参与仲裁的案件中,仲裁庭的态度也是相同的:成本上升属于商业风险,不构成履行不能。

更贴近的制度是情势变更(《民法典》第 533 条):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发生了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但须先与对方重新协商。

表面上看,这几乎是为 25 个百分点的关税涨幅设计的制度,但实践中门槛相当高:

  • **可预见性的认定标准在持续收紧。**中美贸易中的关税已波动近十年,裁判者越来越倾向于认为,理性的贸易商理应将此风险计入定价或写入合同条款。2018 年勉强可主张无法预见的情形,在 2026 年已极难成立。
  • **变化须动摇交易的合同基础,而非仅仅侵蚀利润。**从公开的裁判案例来看,成功援引情势变更的案件中,成本变化的幅度均已达到摧毁合同商业基础的程度。能够承受的损失——即使很痛苦——通常就留在合同初始的风险分配位置上。
  • **协商是法定前置程序。**第 533 条明确要求当事人先行重新协商,协商不成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介入。拒绝沟通径直主张”显失公平”的一方,在裁判者那里不会得到好的印象评价。

综上,客观的法律判断是:贸易术语决定风险的默认归属,不可抗力基本无法援引,情势变更是一道极为狭窄的救济通道,而非普遍适用的公平条款。

实际会发生什么:五分钟判断,然后是一场谈判

这类案件到我手上,分析路径如下:

决策流程图:在途订单遭遇关税上调时,先看合同有没有关税或价格调整条款;没有的话由贸易术语决定——DDP 下卖方承担,FOB、CIF、EXW 下买方承担——现实选项是书面成本分担补充协议、依据第 533 条主张情势变更,或停发后续订单止损
图 2 每一通“关税涨了”的咨询电话,我都按这张图过一遍。注意大多数案子真正的终点:金色框里的第 1 条——一份谈出来的书面补充协议。

法律上属于买方的成本,供应商为什么愿意分担?原因与大量其他供应链纠纷中明知对方理亏仍继续合作的原因相同:**长期关系比单笔订单更有价值。**2025 年我所处理的分担安排,一端是象征性让利(下一单折扣 3%),另一端是颇有实质意义的共担机制(超出约定阈值的涨幅五五开,且追溯适用于全部在途货物)。真正决定谈判结果的,很少是法律论证的优劣,而是以下三个因素:

  • **桌上有多少后续订单。**能够出具未来两到三个季度采购承诺的买方,与一次性交易的买方,议价地位截然不同。
  • **开口的时机。**货物或模具仍由供应商掌控时开口,极为被动;手握下一单定金时提出协商,相当主动。
  • **是否拿出了可操作的具体方案。**一句”咱们共渡难关”换不来实质回应。“涨价超出 10 个百分点的部分由双方各担 50%,以订单金额 8% 为上限,适用于全部已下达订单”——这样一份清晰的提案,才能撬动一个还价。

有一条教训值得从合同条款那一篇中再次强调:无论最终谈成何种安排,必须以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固定下来——与主合同同等形式,加盖公章。一条微信里”好的,关税问题我们帮你想想办法”的承诺,在日后仲裁中的证明力,与你担心的完全一致。

防患于未然:那条你会后悔没早写的条款

解决关税纠纷成本最低的时点,是它发生之前。对于今后签署的合同,我建议纳入一条包含四个要素的关税调整条款:

若本订单项下货物在进口国适用的关税、附加关税或同等边境税费税率,自订单签署之日至清关之日发生超过【5】个百分点的变化,超出该阈值的涨幅(或降幅)由双方按【50/50】比例分担,调整总额以订单金额的【8】%为限。若变化超过【20】个百分点,任何一方均可要求重新协商价格;【30】日内未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就未交付部分解除订单,互不追责。

四个要素各自的用意:

  1. 触发阈值(±5 个百分点)——将日常小幅波动排除在调整机制之外。
  2. 分担比例(五五开最为常见,但本身属于谈判事项)——政策性冲击不应当由任何一方单独承担。
  3. 上限——卖方不是出具空白支票;没有责任上限的条款,不会有理性的供应商接受。
  4. 极端情形下的”协商—退出”通道——当关税涨幅使交易的商业基础不复存在,体面退出的成本远低于诉讼或仲裁。

另外两个操作习惯成本更低,收效却很显著。报价有效期宜短不宜长——当前环境下,一张敞开 90 天的报价无异于向对方免费赠予一份看涨期权。在可行的情况下,同时要求 FOB 和 DDP 报价:两者之间的价差,即是供应商对关税和物流风险的内部定价——即便从未实际购买 DDP,这个信息本身也极具价值。

关税的波动不会停止。最终能全身而退的买方,依靠的从来不是事后多高明的法律论证,而是在海关发问之前,合同已经把答案写好了。


本文是”涉中国供应链纠纷系列——每个买家都应该知道的事”的第七篇,也是本系列图文版式的第一篇。上一篇:你的供应商抄了你的设计,还卖给了你的竞争对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