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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FOB、CIF 和 EXW 订单的进口关税由买方承担;DDP 订单通常由卖方承担,除非合同另有价格调整或关税分担条款。
从 2018 年至今,有一类客户电话每年都会出现,2025 年那几轮关税之后更是频繁。典型的场景是:美国买家一月签下 48 万美元的采购订单,FOB 宁波,30% 定金已付,工厂已排产;四月,新一轮关税将对应 HS 编码的税率推高了 25 个百分点;六月货到长滩港,报关行发来的账单多了一个六位数。
买家发给供应商的第一封邮件通常很克制:“鉴于新关税,我们需要谈谈这笔成本怎么分担。”供应商的回复则客气程度不等但意思如出一辙:“价格是 FOB 价,进口关税是你们那边的事。”
谁有道理?十次里有九次,从法律上看供应商是对的。但“法律上对”只是对话的起点,这类纠纷绝大多数最终不是靠法律论证解决的,而是靠以法律框架为边界的重新谈判。这两层都需要讲清楚。
FOB、CIF、EXW 和 DDP 下谁承担关税
订单执行期间出现新关税,需要回答的第一个问题不是“怎样才公平”,而是“谁是报关主体”:关税由海关向负责清关的人征收,而你们约定的贸易术语 已经指定了这个人。
Term Incoterms 202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是国际商会发布的十一个三字母贸易术语,用于在买卖双方之间划分交货义务、费用与风险。现行版本 Incoterms 2020 于 2020 年 1 月 1 日生效。国际商会 Incoterms 规则ICC -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ncoterms® rules - ICC -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First published by ICC in 1936, Incoterms® rules are a set of eleven three-letter trade terms, reflecting business-to-business practice in contracts for the sa…iccwbo.org
涉中国的供应合同中,绝大多数采用 FOB 或 CIF。两种术语下,买方均为目的国报关主体,任何关税,不论何时生效、加征幅度多大,均默认由买方承担。卖方报的价格是将货物交付至中国港口船舷的价格;你的政府在你自己的边境征收多少税,在合同层面与卖方无关。
DDP 则恰好相反:卖方承诺的是“完税后交货”,关税涨幅由卖方消化。持 DDP 订单的买方,角色互换,来请求减让的是你的供应商,下文所有分析镜像适用。
一个买方经常难以接受但必须理解的法律现实:关税在签约时尚不存在,这一点在法律上无关紧要。固定价格加上固定贸易术语,其本身就是一种风险分配。合同对关税只字未提不是疏漏,正是因为双方已经通过贸易术语完成了分配。
关税上涨属于不可抗力吗
关税承担方(FOB/CIF 下的买方或 DDP 下的卖方)往往会首先想到不可抗力 。《民法典》下的不可抗力要求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履行不能。关税上调并不导致履行不能,货物仍可生产、装船、清关,只是成本更高了。2018 至 2020 年各轮关税中,中国法院的裁判立场一贯清晰;我所参与仲裁的案件中,仲裁庭的态度也是相同的:成本上升属于商业风险,不构成履行不能。
Statute 第 180 条 不可抗力
《民法典》第 180 条、第 590 条将不可抗力界定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并据此免除受影响一方的责任。成本单纯上升从未被认定构成不可抗力。《民法典》全文www.court.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最高人民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网是人民群众了解和联系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窗口,承载着司法公开、法治宣传、服务群众、接受监督等重要使命。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政务网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唯一的正式身份。www.court.gov.cn
更贴近的制度是情势变更(《民法典》第 533 条):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发生了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但须先与对方重新协商 。
Statute 第 533 条 情势变更
《民法典》第 533 条允许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发生订约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致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时,变更或解除合同。受影响一方须先请求重新协商。《民法典》全文www.court.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最高人民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网是人民群众了解和联系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窗口,承载着司法公开、法治宣传、服务群众、接受监督等重要使命。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政务网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唯一的正式身份。www.court.gov.cn
表面上看,这几乎是为 25 个百分点的关税涨幅设计的制度,但实践中门槛相当高:
- 可预见性的认定标准在持续收紧。中美贸易中的关税已波动近十年,裁判者越来越倾向于认为,理性的贸易商理应将此风险计入定价或写入合同条款。2018 年勉强可主张无法预见的情形,在 2026 年已极难成立。
- 变化须动摇交易的合同基础,而非仅仅侵蚀利润。从公开的裁判案例来看,成功援引情势变更的案件中,成本变化的幅度均已达到摧毁合同商业基础的程度。能够承受的损失(即使很痛苦)通常就留在合同初始的风险分配位置上。
- 协商是法定前置程序。第 533 条明确要求当事人先行重新协商,协商不成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介入。拒绝沟通径直主张“显失公平”的一方,在裁判者那里不会得到好的印象评价。
综上,客观的法律判断是:贸易术语决定风险的默认归属,不可抗力基本无法援引,情势变更是一道极为狭窄的救济通道,而非普遍适用的公平条款。
Term 实质性改变
根据美国原产地标记规则,商品的原产国是其最后被实质性改变为具有新名称、特征或用途的商品的国家;重新包装或更换标签不构成实质性改变。参见 19 CFR 134.35www.ecfr.goveCFR :: 19 CFR 134.35 -- Articles substantially changed by manufacture.www.ecfr.gov。
买方能否取消订单或要求分担关税
这类案件到我手上,分析路径如下:
法律上属于买方的成本,供应商为什么愿意分担?原因与大量其他供应链纠纷中明知对方理亏仍继续合作的原因相同:长期关系比单笔订单更有价值。2025 年我所处理的分担安排,一端是象征性让利(下一单折扣 3%),另一端是颇有实质意义的共担机制(超出约定阈值的涨幅五五开,且追溯适用于全部在途货物)。真正决定谈判结果的,很少是法律论证的优劣,而是以下三个因素:
- 桌上有多少后续订单。能够出具未来两到三个季度采购承诺的买方,与一次性交易的买方,议价地位截然不同。
- 开口的时机。货物或模具仍由供应商掌控时开口,极为被动;手握下一单定金时提出协商,相当主动。
- 是否拿出了可操作的具体方案。一句“咱们共渡难关”换不来实质回应。“涨价超出 10 个百分点的部分由双方各担 50%,以订单金额 8% 为上限,适用于全部已下达订单”,这样一份清晰的提案,才能撬动一个还价。
有一条教训值得从合同条款那一篇中再次强调:无论最终谈成何种安排,必须以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固定下来,与主合同同等形式,加盖公章 。一条微信里“好的,关税问题我们帮你想想办法”的承诺,在日后仲裁中的证明力,与你担心的完全一致。
Evidence 公章作为公司同意的证明
《民法典》第 49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时成立。在中国商业实践中,公司公章是公司意思表示的核心凭证;没有签字的聊天承诺很难产生约束力。《民法典》全文www.court.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最高人民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网是人民群众了解和联系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窗口,承载着司法公开、法治宣传、服务群众、接受监督等重要使命。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政务网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唯一的正式身份。www.court.gov.cn
如何在合同中写关税调整条款
解决关税纠纷成本最低的时点,是它发生之前。对于今后签署的合同,我建议纳入一条包含四个要素的关税调整条款:
若本订单项下货物在进口国适用的关税、附加关税或同等边境税费税率,自订单签署之日至清关之日发生超过【5】个百分点的变化,超出该阈值的涨幅(或降幅)由双方按【50/50】比例分担,调整总额以订单金额的【8】%为限。若变化超过【20】个百分点,任何一方均可要求重新协商价格;【30】日内未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就未交付部分解除订单,互不追责。
四个要素各自的用意:
- 触发阈值(±5 个百分点),将日常小幅波动排除在调整机制之外。
- 分担比例(五五开最为常见,但本身属于谈判事项),政策性冲击不应当由任何一方单独承担。
- 上限:卖方不是出具空白支票;没有责任上限的条款,不会有理性的供应商接受。
- 极端情形下的“协商—退出”通道:当关税涨幅使交易的商业基础不复存在,体面退出的成本远低于诉讼或仲裁。
另外两个操作习惯成本更低,收效却很显著。报价有效期宜短不宜长。当前环境下,一张敞开 90 天的报价无异于向对方免费赠予一份看涨期权。在可行的情况下,同时要求 FOB 和 DDP 报价:两者之间的价差,即是供应商对关税和物流风险的内部定价,即便从未实际购买 DDP,这个信息本身也极具价值。
关税的波动不会停止。最终能全身而退的买方,依靠的从来不是事后多高明的法律论证,而是在海关发问之前,合同已经把答案写好了。
参考资料
-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含第 180、490、533、590 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33181.htmlwww.court.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最高人民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网是人民群众了解和联系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窗口,承载着司法公开、法治宣传、服务群众、接受监督等重要使命。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政务网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唯一的正式身份。www.court.gov.cn
- 国际商会(ICC):Incoterms 2020 规则:https://iccwbo.org/business-solutions/incoterms-rules/ICC -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ncoterms® rules - ICC -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First published by ICC in 1936, Incoterms® rules are a set of eleven three-letter trade terms, reflecting business-to-business practice in contracts for the sa…iccwbo.org
-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19 CFR 134.35,经制造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商品: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19/chapter-I/part-134/subpart-E/section-134.35www.ecfr.goveCFR :: 19 CFR 134.35 -- Articles substantially changed by manufacture.www.ecfr.gov
本文是“涉中国供应链纠纷系列:每个买家都应该知道的事”的第七篇,也是本系列图文版式的第一篇。上一篇:你的供应商抄了你的设计,还卖给了你的竞争对手。
常见问题
合同里没写关税,我能要求中国供应商分担涨幅吗?
在法律上没有这个请求权。如果你用的是 FOB 或 CIF 条款,你是进口国的报关主体,新增关税默认就是你的成本。合同对关税沉默,本身就是一种风险分配,分给了负责清关的一方。你能做的是商业谈判:在意后续订单的供应商,往往愿意以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分担一部分成本,换取你继续下单。
关税上调在中国法下构成不可抗力吗?
几乎不构成。《民法典》下的不可抗力要求履行变得不能,而不仅仅是变贵。关税上涨只是让交易成本更高,中国法院和仲裁庭一贯将其视为商业风险。更贴近的制度是情势变更(第 533 条),允许法院或仲裁庭在发生订约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时变更或解除合同,但门槛很高,且要求先行协商。
把货物绕道第三国出口,能规避关税吗?
换单证规避不了。原产地取决于货物在哪里完成实质性改变,而不是从哪里最后装船。单纯转运加重新出证,在美国、欧盟等主要市场都构成海关欺诈,处罚远超关税本身。真正把生产环节迁出去是合法的,但那是以年为单位的供应链决策,救不了眼前这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