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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第十二條,爭議解決。
大多數買家簽合同的時候根本不看這一條。等到出了事,翻出來一讀,才發現要麼寫的是“提交中國有管轄權的法院”(夠模糊了),要麼寫了“仲裁或訴訟”(這直接無效),要麼乾脆就沒有。
我在貿仲工作那幾年,見過各種不可思議的爭議解決條款。有一份合同寫的是“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仲裁或法院”,一句話里踩了兩個雷。第一,“或仲裁或訴訟”的條款,在中國法下通常會被認定為無效;第二,沒有指定任何仲裁機構,哪怕意願有效,也沒有執行路徑。那個案子的爭議金額是 42 萬美元。最後的結果是買賣雙方在管轄上吵了四個月,還沒碰到實體問題。
這篇文章不打算從頭教你怎麼擬合同。那是律師的事。但有幾個條款,你自己需要理解它們的邏輯,因為它們會直接決定你在糾紛中有多少牌可以打。
爭議解決條款:整份合同最重要的一條
“爭議解決”聽起來像是合同的附屬條款,放在最後面,格式化的一段話。很多採購經理簽合同的時候,重心都在價格、數量、交貨期上。爭議解決條款?“反正不會用到。”
但如果真的用到了,這一條就是你唯一的武器。
先說清楚兩件事。
第一,“或裁或訴”條款在中國法下基本無效。 根據《仲裁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有效的仲裁協議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明確的仲裁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如果你的合同寫了“發生爭議可以仲裁也可以訴訟”,法院通常會認定這不構成有效的仲裁協議,因為沒有排他性的仲裁意願。
Statute 仲裁法第 16—18 條
《仲裁法》第 16 條要求具備仲裁意思表示、仲裁事項及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約定不明確的,依第 18 條處理。“或仲裁或訴訟”條款依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司法解釋第 7 條無效。仲裁法 · CIETACwww.cietac.orgArbitr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CIETAC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www.cietac.org
第二,籠統地寫“提交仲裁”但不指定仲裁機構,也可能無效。 比如“由北京地區的仲裁委員會解決”:北京有好幾家仲裁機構,這個約定不夠明確。除非當事人事後能達成補充協議,否則仲裁條款就廢了。
還有一種更常見的坑:合同裡直接就沒有爭議解決條款。這種情況下,如果是中國法管轄的合同,默認走的是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你可能要去供應商所在的某個三線城市的法院打官司。程序全中文,法官不會說英語,你連旁聽都需要翻譯。
一條好的爭議解決條款大概需要花律師一個小時來寫。一條壞的爭議解決條款能讓你花十二個月來收拾。
選仲裁還是法院?
對大多數外國買家來說,答案是仲裁,原因只有一個:可執行性。
中國在 1987 年加入了《紐約公約》 (現有 172 個簽約國),這意味著中國境內做出的仲裁裁決,可以在全球絕大多數國家得到承認和執行。2012 年到 2022 年間,中國法院對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率約為 91%。最高人民法院還建了一套預報核機制:下級法院在拒絕執行仲裁裁決之前,必須層層上報到最高院審批。這個制度的意思很明確:不能隨便拒絕。
Statute 《紐約公約》172 個締約國
中國於 1987 年 1 月 22 日加入《紐約公約》,1987 年 4 月 22 日對中國生效,並作出互惠保留及商事保留。公約第 III 條要求各締約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締約狀況 · UNCITRAL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Status: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New York, 1958) (the "New York Convention") |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Authoritative information on the status of the treaties deposited with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including historical status information, ma…uncitral.un.org
但法院判決不一樣。中國與大多數西方國家之間沒有司法判決互認協議。美國法院的判決在中國幾乎無法直接執行,反過來也是。所以如果走法院訴訟,即便你贏了,執行是另一回事。
CIETAC、HKIAC 還是 SIAC?
這三家是跨境中國貿易案件中最常見的仲裁機構。2024 年 CIETAC(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涉外案件 758 件,同比增長 18%,爭議金額總計 811 億元人民幣。HKIAC(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和 SIAC(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則被很多外國企業視為中立選擇。
我一般會建議客戶認真考慮 HKIAC。理由很具體:
一,臨時保全優勢。 2019 年生效的內地與香港仲裁保全安排,允許 HKIAC 管理的案件的當事人直接向中國內地法院申請 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和行為保全。這是 SIAC 做不到的。如果你的供應商在內地,這個差別是實實在在的:你可以在仲裁進行期間凍結他的銀行帳戶。
Statute 2019 年仲裁保全安排
依 2019 年內地與香港保全安排,由合資格機構(包括 HKIAC)管理的香港仲裁程序當事人,可向內地法院申請財產、證據及行為保全。安排全文 · 香港律政司www.doj.gov.hkwww.doj.gov.hk
二,裁決執行。 HKIAC 是第一個也是目前唯一一個被納入中國國際商事法庭(CICC)“一站式”平臺的中國大陸以外的仲裁機構。
三,CIETAC 的硬傷不是公正性,是感知。 我在 CIETAC 系統內工作過,外國當事人獲得有利結果的概率遠高於很多人的想象。但現實是,很多外國企業就是不放心在對方主場打比賽。如果雙方都不肯退讓,HKIAC 是一個雙方通常都能接受的折中。
CIETAC 的示範仲裁條款只有一句話,但這一句話的措辭必須精確。比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不能寫成“中國國際仲裁委員會”:名稱錯誤可能導致條款無效。CIETAC 2024 規則還新增了早期駁回程序和擴展的多合同仲裁條款,值得關注。
CIETAC 推薦的示範條款原文是: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如果你的合同裡的爭議解決條款和這段話差了哪怕幾個字,都建議讓律師看看。
檢驗期條款:沉默就是認可
這可能是被忽略得最徹底的一個條款。
《民法典》第 621 條規定:如果合同約定了檢驗期,買方必須在檢驗期內提出質量異議 。逾期未提出的,視為貨物符合合同約定。 這一條殺傷力極大:它意味著哪怕貨真的有問題,你如果沒在合同約定的窗口期內提出,就被法律推定為已經接受了。
Statute 《民法典》第 621 條
超過約定檢驗期才提出異議的,異議權消滅,貨物視為符合約定。未約定檢驗期時,以收貨後兩年為上限;約定質量保證期的,以質保期為準。民法典 · 最高人民法院www.court.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最高人民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网是人民群众了解和联系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窗口,承载着司法公开、法治宣传、服务群众、接受监督等重要使命。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政务网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唯一的正式身份。www.court.gov.cn
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檢驗期呢?第 621 條第二款給了一個兜底:買方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並通知。這個合理期限的最長上限是收貨後兩年。但如果合同規定了質量保證期,以質保期為準。
這裡的陷阱在於:很多供貨合同裡的檢驗期寫得非常短。七天、十天、十五天。對於一些電子元器件或者原材料,出廠後短期內很難發現所有問題。但根據司法實踐,過短的檢驗期往往只被法院視為“表面缺陷”的異議期限。對於出廠時不可發現的“隱蔽缺陷”,通常還是適用合理期限規則。
但關鍵詞是“通常”。你不想把自己的 30 萬美元賭在“通常”兩個字上。
我經手過一個案子,寧波的汽車配件工廠,廠房在一條沒有路燈的工業路盡頭。買家收貨後二十多天才發現密封件有問題。合同寫的是十五天檢驗期。供應商的律師直接引用第 621 條第一款,主張買家已經喪失了異議權。仲裁庭最後認定密封件缺陷屬於隱蔽缺陷,不受十五天限制,但整個爭論花了將近兩個月的庭審時間:本來最簡單的一個質量糾紛,硬是被一個檢驗期條款拖成了程序戰。
你的合同至少應該做到以下幾點:表面缺陷和隱蔽缺陷分開約定異議期限;明確檢驗方法和標準(ISO、AQL、你自己的規格表都行,但不能只寫“質量合格”);約定第三方檢驗權。
適用法律與合同語言
兩個看起來無聊但極其關鍵的條款。
適用法律。 如果你的合同沒有約定適用法律,而你和供應商分別來自 CISG(《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那 CISG 會自動適用。中國在 1988 年加入了 CISG。問題是,CISG 的規則和中國國內法在很多細節上不一樣:比如違約金的調整標準、證據規則、合同形式要求。如果你想適用中國國內法(也就是《民法典》合同編),需要在合同裡明確排除 CISG。寫法大概是:“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這件事很多律師都知道,但採購經理不太關心。到了仲裁的時候,適用哪套法律可以直接影響你的勝算。
合同語言。 你的合同大概率有中英雙語版本。問題是:當中英文版本有衝突的時候,以哪個版本為準? 如果合同沒有約定,中國法院通常會傾向於以中文版本為準,畢竟整個訴訟或仲裁程序是中文進行的。我見過一個案子,英文版寫的是“acceptance upon inspection”(檢驗後驗收),中文版寫的是“收貨即驗收”(收貨即接受)。兩個版本的含義完全不同。
建議:在合同裡加一條語言優先條款。你不一定非要讓英文版優先,如果爭議解決在中國進行,中文版優先反而可能更務實。但你必須選一個,不能留著空白等法官替你選。
違約金與責任限制
《民法典》第 585 條是你需要知道的另一條關鍵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數額,但如果約定的違約金超出實際損失 30%,法院或仲裁庭可以應違約方的請求予以酌減 。
Statute 《民法典》第 585 條
第 585 條允許酌減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違約金;30% 的判斷基準來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 65 條,自 2023 年 12 月施行。民法典 · 最高人民法院www.court.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最高人民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网是人民群众了解和联系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窗口,承载着司法公开、法治宣传、服务群众、接受监督等重要使命。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政务网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唯一的正式身份。www.court.gov.cn
這意味著什麼?你可以在合同裡寫“逾期交貨每天罰 0.5%”,但如果供應商走到仲裁庭要求調低,仲裁庭會看你的實際損失。如果你的實際損失遠低於違約金總額,違約金可能被砍下來。
反過來也成立:如果你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你可以請求增加。但在跨境貿易實務中,增加違約金比降低違約金難得多,因為你需要舉證實際損失和可預期利益。
還有一個採購合同中經常出現的條款是責任限制:比如“供應商的最大賠償責任不超過合同總金額”,或者“不承擔間接損失”。在中國法下,這類條款通常是有效的,但也有限制:如果屬於格式條款(也就是供應商單方起草的標準模板條款),並且不合理地減輕了供應商的責任或排除了買方的主要權利,法院可以根據第 497 條認定無效。
我的建議不複雜:仔細看供應商給你的合同模板裡的責任限制條款。 很多供應商的模板會把間接損失、可得利益損失、聲譽損失全部排除。如果你不加修改就簽了,未來要主張超出直接貨物價值的賠償就很困難。
知識產權保護:不是 NDA 能解決的
如果你把產品設計、模具圖紙或技術參數交給中國工廠生產,普通的 NDA(保密協議)幾乎保護不了你。原因很簡單:在中國供應鏈的語境下,最大的風險不是信息泄露,而是供應商直接用你的設計去生產同類產品,然後賣給你的競爭對手。一份標準的 NDA 只覆蓋保密義務,不覆蓋使用和繞過行為。
跨境採購中更常用的是 NNN 協議 :Non-Disclosure(不披露)、Non-Use(不使用)、Non-Circumvention(不繞過)。三個 N 分別堵住三個洞:
Term NNN 協議
針對中國情境的 NNN 協議,在保密義務之外增加不使用及不繞過義務,直接防範製造商自己濫用你的設計。通常以中國法為準據法,並以中文版本為準。
- 不披露:供應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你的設計和商業信息。
- 不使用:供應商不得利用你的技術、設計或模具為自己或其他客戶生產同類產品。
- 不繞過:供應商不得跳過你直接聯繫你的客戶或終端市場。
要讓這份協議在中國真正有約束力,幾個條件必須滿足。中文版本:很多中國法院對純英文合同的態度很曖昧,中文版至少要有。中國法管轄:如果你用英國法或紐約州法,等到在中國法院執行的時候會非常困難。具體的違約金條款:約定一個合理但足夠疼的金額,讓供應商在盤算利弊的時候多想一秒。
一份好的 NNN 協議大概花 500-1500 美元律師費。和你在模具上的投入比起來,這個數字不值得猶豫。
寫到最後
我沒有在這篇文章裡講不可抗力條款、所有權保留條款、貿易術語(Incoterms 2020 的 FOB 和 CIF 的風險分配差異其實值得單獨寫一篇)。一篇文章覆蓋不了一份完整合同的每一個角落。
但以上五個方向(爭議解決、檢驗期、適用法律和語言、違約金與責任限制、知識產權保護),這是我在實務中見到出問題頻率最高的五個地方。而且它們有一個共同點:出問題的時候通常已經太晚了。 沒有人在糾紛發生之後還能修改合同條款。
如果你現在手上有一份和中國供應商的合同,花十分鐘翻到爭議解決條款、檢驗期條款和適用法律條款,看看是不是和這篇文章裡描述的問題一樣。如果是,在下一單之前讓你的律師改掉它。
這比等出了事再來找我便宜得多。需要幫忙審查你的合同條款?可以直接聯繫我。
參考資料
- 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包括第 497、585、621 條: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33181.htmlwww.court.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最高人民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网是人民群众了解和联系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窗口,承载着司法公开、法治宣传、服务群众、接受监督等重要使命。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政务网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唯一的正式身份。www.court.gov.cn
-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包括第 16—18 條:https://www.cietac.org/en/articles/25219www.cietac.orgArbitr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CIETAC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www.cietac.org
-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1958 年,紐約)締約狀況,172 個締約國:https://uncitral.un.org/en/texts/arbitration/conventions/foreign_arbitral_awards/status2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Status: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New York, 1958) (the "New York Convention") |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Authoritative information on the status of the treaties deposited with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including historical status information, ma…uncitral.un.org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2019 年):https://www.doj.gov.hk/en/mainland_and_macao/pdf/arbitration_interim_e.pdfwww.doj.gov.hkwww.doj.gov.hk
-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包括第 6 條:https://uncitral.un.org/sites/uncitral.un.org/files/media-documents/uncitral/en/19-09951_e_ebook.pdfuncitral.un.orguncitral.un.org
本文是“涉中國供應鏈糾紛系列:每個買家都應該知道的事”的第二篇。上一篇:中國供應商發了不合格產品:你該怎麼辦?。下一篇:付了定金後供應商失聯:你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