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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1. 區分交易中不能缺少的控制措施,以及可透過定價、縮小範圍或其他安排交換的風險。

你發出一份製造協議,供應商退回的修訂稿卻刪除了一半內容:沒有檢驗權、沒有模具轉移、沒有智慧財產權使用限制,保證責任所剩無幾,責任上限壓得很低,爭議還只能到供應商所在地法院解決。

面對這份修訂稿,兩種最直接的反應都可能出問題。因為急於投產而全盤接受,等於把買方的資金、產品和客製資產置於險地;反過來,把每一處刪除都當作必須放棄這家供應商的理由,也可能毀掉一筆原本可行的交易。

拒絕本身,其實是一條風險資訊。正確的問題是:供應商拒絕承擔的究竟是什麼風險?這個風險對這筆交易是否核心?有沒有能實際運行的替代方案?有些保護可以縮小、定價、分階段實施,或者通過保險安排;另一些則是識別交易、追究責任的基本控制,動不得。

退出之前,還要先確認一件事:PI、PO、付款或履行,可能已經形成契約 。一旦退出本身可能構成違約,整個談判策略都必須隨之改變。

Statute 《民法典》第469、490條

能夠有形表現內容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承諾生效時契約成立。即使尚未完成預定的簽署或蓋章,接受主要履行也可能使契約成立。《民法典》 · 最高人民法院www.court.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最高人民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网是人民群众了解和联系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窗口,承载着司法公开、法治宣传、服务群众、接受监督等重要使命。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政务网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唯一的正式身份。www.court.gov.cn

先製作拒絕清單,不要立刻爭論

把修訂稿轉成一張簡表:

被拒絕條款供應商理由買方底層風險可能替代方案決策
出貨前檢驗“會延誤出貨”合格前已付清明確檢驗窗口,只有達到標準才視為通過待談
模具轉移“模具必須留廠”買方無法換廠買方所有、工廠保管、釋放程序及保留例外核心
無限責任“無法接受”嚴重損失超過訂單金額責任上限加明確例外和直接救濟可談
外國法院“不會簽”買方需要可用機構明確仲裁機構及可行仲裁地、語言待談

這樣做有兩個好處:談判不至於淪為措辭之爭,也能看清多項刪除是否都在保護同一個風險。舉例來說,供應商如果同時拒絕檢驗、檢驗後付尾款和缺陷救濟,實質上就是在要求買方於付款之前把全部品質風險接過來,這三條應當作為一個整體來談,而不是逐一處理。

還可以要求供應商說明每一項拒絕的理由,並提出替代文字。“公司政策”只是一種立場,算不上解釋。真正的理由,可能是可以解決的運營限制,也可能是根本不願承擔責任,這兩者的含義截然不同。

先檢查雙方是否已經受契約約束

不要在做這項檢查之前直接宣佈取消。根據《民法典》的契約成立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9條、第471—483條及第490條契約可以通過書面或電子要約與承諾成立;即使尚未完成預定簽署蓋章,雙方接受主要履行時也可能形成契約。官方文本 · 最高人民法院 ,契約可以通過電子訊息和已接受的履行成立,並不需要存在一份最終標題為“契約”的文件。一份詳細的 PI、一份被接受的 PO、一筆訂金和一次投產,都可能有分量。

這裡要區分兩種情況:

尚未形成契約。 買方通常可以拒絕擬議中的交易,但仍需注意保密、排他、樣品或模具協議,以及談判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責任。

可能已經形成契約。 後續的製造協議,也許只是核心買賣成立之後試圖追加的保護。供應商拒簽,並不自動取消原交易;買方也不能僅因為長契約沒簽成,就想當然地認為訂金必然可退。

先還原要約、承諾、文件順序、付款和履行,再審查約定的取消權以及《民法典》的解除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2—566條契約解除需要協商一致或具備約定、法定依據,並應遵守通知規則;解除影響未來履行,但不當然消滅結算和責任條款。官方文本 · 最高人民法院 。如果已經受約束,當前的目標也許應該是補充協議、履約保證或受控退出,而不是簡單拒簽。

五類風險必須有可行解決方案

這不是要求每個供應商原樣接受五句話,而是五類底層控制。供應商拒絕原來的文字時,仍然需要用其他可靠方式處理相應的風險。

1. 承擔責任的主體和授權收款人

契約應以完整中文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識別登記賣方,並核對營業執照、公章、發票、銀行受益人和實際製造商。

Term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分配給每個中國登記主體的 18 位登記標識,載於營業執照。簽約前應在執照、公章、發票和銀行受益人之間核對代碼與完整中文名稱。

香港公司收款、大陸工廠履行時,應當分別約定各自的角色和義務。同一個老闆控制的公司,不會自動共同承擔責任。供應商如果拒絕說明誰出售、誰收錢、誰退款,那等於要求買方為一個含糊不清的主體結構提供資金。

妥協可以調整結構,但不能接受匿名。出口關聯方可以收款,但應由契約主體授權,明確付款的清償效果,並處理好履行及退款責任。

2. 客觀產品和驗收條款

“品質良好”“與樣品一致”“符合行業標準”,通常不足以描述客製或敏感產品。應當確定控制規格、確認樣品、公差、測試方法、包裝、標籤、監管要求和文件版本。

同時還要明確:誰在何時何地按什麼標準檢驗、如何通知、檢驗失敗後怎麼辦。根據《民法典》的買賣檢驗和通知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15條及第620—624條賣方應交付符合約定品質要求的貨物;檢驗期間、及時通知、隱蔽瑕疵和賣方知情可能影響買方救濟。官方文本 · 最高人民法院 ,檢驗期限和通知行為會實質影響買方權利。對於普通檢驗無法發現的缺陷,買方不應接受不現實的短期限

Statute 《民法典》第615、621條

第615條要求交付符合約定品質要求的貨物。依第621條,超過約定檢驗期間提出的異議將不被支持,貨物視為符合約定。《民法典》 · 最高人民法院www.court.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最高人民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网是人民群众了解和联系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窗口,承载着司法公开、法治宣传、服务群众、接受监督等重要使命。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政务网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唯一的正式身份。www.court.gov.cn

供應商可以合理地拒絕無限期、隨時檢驗。可行的替代方案是:明確出貨前窗口、約定抽樣標準、指定獨立檢驗機構、要求及時報告、整改後復檢,再單獨設置一套隱蔽缺陷流程。

3. 付款與已驗證履行掛鈎

付款條款應寫明金額、幣種、收款人、帳戶變更程序,以及每期款項的到期事件。很多訂單可以把尾款與檢驗合格、出貨證據或其他客觀履行掛鈎,讓買方手裡始終留有促成合格交付的籌碼。

這並不意味著每個供應商都必須墊資,或者接受貨到後的帳期。可行的方案有很多:為客製原料支付較高首款、按已驗證節點付款、使用托管或貿易融資,或者保留一筆較小的尾款。

關鍵在於,買方不能在檢查產品或控制貨物之前,就交出全部有效籌碼。供應商如果要求投產前付清全款,同時拒絕規格、檢驗和退款義務,這種組合的風險,遠大於任何一條單獨的刪除。

4. 客製智慧財產權、保密資訊、模具和分包

目錄標準品,也許只需有限的處理;但客製產品、自有品牌設計、模具、固件、包裝或專有工藝,很可能就是這筆交易的核心。

應當明確:背景智慧財產權、買方提供的材料、新產生的成果、所有權或許可、允許使用的範圍、登記協助、保密措施、返還或銷毀,以及分包是否需要批准。“所有智慧財產權均歸買方”這種寫法可能過於籠統,商業上也未必能被接受;更穩妥的做法是逐項識別資產和權利。

中國法的預設規則,未必符合買方的直覺《著作權法》第19條和第2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9—20條委託作品著作權歸屬由契約約定;沒有明確約定時通常屬於受託創作人,物質載體所有權轉移不當然轉移著作權。官方文本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區分了委託作品的著作權和物件的所有權。《專利法》第8條和第1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8條和第10條沒有另行約定時,委託完成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通常屬於完成方;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應符合法律要求。官方文本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同樣說明,委託發明需要明示分配。

Statute 《著作權法》第19—20條

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依契約約定;沒有明確約定時屬於受託創作人。轉移實體原件本身並不轉移著作權。《著作權法》 · 全國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国人大发布的《著作权法》官方文本。www.npc.gov.cn

拒絕轉讓全部權利的供應商,也許能接受限定領域許可、買方市場獨佔、禁止使用承諾、明確的背景權利例外,或者按轉讓節點付款。但如果買方的商業模式依賴獨佔控制,供應商卻堅持可以向競爭者出售同一客製設計,這筆交易可能就不再適合繼續了。

5. 現實可用的爭議解決

契約需要一個有效且商業上可用的爭議機構。準據法與爭議機構是兩個問題,應當結合供應商資產、臨時措施、證據、語言、成本、保密和執行,比較訴訟與仲裁。

不要草率地拼接“任一方可在本國法院起訴或提交仲裁”之類的衝突選項。根據 202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仲裁法》,第27至3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7—31條有效仲裁協議需要仲裁意思、可仲裁事項和選定機構;關鍵內容不明確且無法補充時可能無效。官方文本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要求形成可運行的仲裁協議,並處理內容不明確和條款獨立性的問題。

供應商可以合理地拒絕遙遠的外國法院。替代方案包括:正確寫明仲裁機構、仲裁地和語言 ,或者選擇與被告及交易有實際聯繫的有管轄權法院。不要因為一條條款看起來中立就接受它;應當實際推演一遍索賠、證據、保全和裁判執行的全過程。

Statute 《仲裁法》第27—31條

依 202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仲裁法》,有效仲裁協議需要仲裁意思、可仲裁事項和選定機構。關鍵內容不明確且無法補充的,協議無效。《仲裁法》 · 全國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国人大发布的《仲裁法》官方文本(202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www.npc.gov.cn

經常可以在形式和程度上談判的條款

很多爭議條款並非只能全有或全無,應當按照金額、產品風險、議價能力和替代方案來調整。

責任上限及例外

多數供應商難以接受對所有違約承擔無限責任。上限可以按受影響訂單、已付金額、保險或其他合理尺度確定;同時,對故意行為、保密、智慧財產權濫用、欺詐、人身傷害、監管損害或買方財產損失,可以另作處理。

但不能讓責任上限吞掉直接救濟。當供應商必須退還不合格訂單的款項時,應明確退款是否計入一般賠償上限;適用時,還應定義修理、換貨、返工、分揀、召回和運輸費用。

違約金

違約金可以讓延誤、未經授權使用等明確違約產生清楚的後果,但不應機械複製“契約金額 1.5 倍或 2 倍”這種統一公式。根據《民法典》第58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5條當事人可約定違約金或損失計算方法;違約金過低或過分高於損失時,法院或仲裁機構可應請求調整。官方文本 · 最高人民法院 ,約定金額過低或過分高於損失時,法院或仲裁機構可應請求調整

Statute 《民法典》第585條

當事人可約定違約金或損失計算方法。違約金過低或過分高於損失時,法院或仲裁機構可應當事人請求予以調整。《民法典》 · 最高人民法院www.court.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最高人民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网是人民群众了解和联系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窗口,承载着司法公开、法治宣传、服务群众、接受监督等重要使命。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政务网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唯一的正式身份。www.court.gov.cn

金額應當對應具體的違約和預期損害,並保存協商時的理由。違約金替代不了清楚的定義、證據、減損義務,也替代不了一個能夠提供救濟的爭議機構。

保證範圍和期限

供應商可能拒絕沒有期限、或者不區分製造缺陷與誤用的保證。可以按產品確定期限、隱蔽缺陷規則、主張證據、補救步驟,以及測試和運輸費用。

對於受監管或安全敏感的產品,還應協調合規、召回、可追溯和保險安排,而不是只寫一項籠統的承諾。

取消與預測承諾

買方希望靈活,供應商則要回收已經投入的客製材料和產能。分階段的取消費用、可證明且不可取消的材料、預測浮動範圍和減損義務,通常比任意取消或剛性預測更可行。

排他、審計與變更控制

排他可以按產品、區域、客戶、管道、期限或最低採購量來限制;審計可以約定通知、保密、範圍和獨立審查人;變更控制則應區分普通的工藝改進,與必須經買方批准的材料、工廠、分包商、模具、規格或監管狀態變更。

目標從來不是爭取最寬的條款,而是對真正重要的風險保留足夠的控制。

使用附條件的反建議

不要無條件地刪除保護。每一項讓步,都應當與其他條件成套出現:

  • 降低責任上限時,擴大直接修理、換貨、退款和保險義務;
  • 提前付款時,增加檢驗、生產證據、擔保或較小尾款保留;
  • 供應商繼續保管模具時,確認所有權、標識、允許使用、維護、接觸和釋放;
  • 縮短保證期時,在法律允許範圍保留隱蔽缺陷和故意隱瞞處理;
  • 刪除外國法院時,換成能夠觸及供應商的有效仲裁或法院條款;
  • 縮小審計權時,要求明確認證、記錄、變更通知和第三方驗證。

還應當把它明確寫成條件組合:買方只有在供應商接受 B、C 保護的前提下,才同意修改 A。這樣才能防止談判變成一場單向的刪除。

何時應停止交易

退出與否,通常取決於整體風險,而不是修訂的數量。以下組合值得警惕:

  • 供應商拒絕通過可識別、可負責的主體簽約;
  • 產品、確認樣品或驗收標準始終不明確;
  • 要求在有意義的驗證前付清,又沒有可信擔保或退款路徑;
  • 堅持以破壞買方商業模式的方式使用或出售買方出資的客製設計、模具;
  • 可不披露地分包或改變材料;
  • 沒有任何可用救濟或爭議路徑;
  • 對許可、收款人、工廠或生產情況的解釋與證據衝突。

還應考慮供應商集中度、替代時間、監管風險和已投入金額。一筆 5,000 美元的目錄產品採購,與一筆 500,000 美元的客製發佈,並不需要同樣複雜的契約架構。

尚未形成契約時,可以清楚地拒絕,並保護好已經提供的保密材料、樣品和模具;可能已經形成契約時,就不要簡單宣佈取消,而應先審查補救、解除、退款、通知和減損。

總結

談判的目的,不是迫使供應商逐字接受買方的第一稿,而是形成一筆剩餘風險已被識別、分配且商業上可接受的交易。如果供應商拒絕任何能夠控制買方主要風險的可行方案,它其實已經替買方回答了那個問題:還要不要繼續合作。

無論如何,應先守住五個領域:承擔責任的主體和收款人、客觀產品驗收、與已驗證履行掛鈎的付款、客製智慧財產權和模具控制,以及現實可用的爭議路徑。其他條款往往可以縮小或交換,但底層控制必須有可行方案。

張曉宇律師可協助海外買方進行中國供應商契約審查審查並出具談判方案律師直接參與契約談判。在作出讓步或退出之前,歡迎攜現有草稿、修訂稿、PI 或 PO 及供應商異議聯繫張曉宇律師

參考資料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9條、第471—483條、第490條、第562—566條、第585條、第615條及第620—624條,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文本www.court.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最高人民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网是人民群众了解和联系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窗口,承载着司法公开、法治宣传、服务群众、接受监督等重要使命。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政务网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唯一的正式身份。www.court.gov.cn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9—20條,全國人大官方文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国人大发布的《著作权法》官方文本。www.npc.gov.cn,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8條和第10條,全國人大官方文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全国人大发布的《专利法》官方文本。www.npc.gov.cn

3. 202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7—31條,全國人大官方文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国人大发布的《仲裁法》官方文本(202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www.npc.gov.cn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第10條商業秘密規則,全國人大官方文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全国人大发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官方文本。www.npc.gov.cn

常見問題

哪些中國供應商契約條款不應輕易放棄?

答案取決於具體交易,但通常有五類風險必須有可行方案:承擔責任的主體和授權收款人;客觀產品和驗收條款;與檢驗結果掛鈎的付款;客製智慧財產權、保密資訊和模具控制;現實可用的爭議解決路徑。具體措辭可以變,不能消失的是對買方主要風險的底層控制。

中國供應商拒簽買方條款就是危險信號嗎?

這是重要資訊,但不自動證明惡意。供應商可能合理地拒絕陌生外國法律用語、無限責任、無法操作的檢驗程序或遙遠法院。真正嚴重的是拒絕確認契約主體、定義產品、讓付款對應履行、保護客製資產,或拒絕任何可用的救濟與爭議機構。

已經支付訂金或接受 PI 後,買方還能直接退出嗎?

不要假設談判仍然沒有約束力。PI、PO、溝通、付款或已接受履行可能已經形成契約。沒有約定或法定依據就退出,可能讓買方構成違約。發出最終拒絕前,應審查契約成立、取消、補救、解除、退款和減損規則。

應如何與中國供應商談責任限制和違約金?

應把救濟與明確違約、可預見損失、證據和商業上合理的金額聯繫起來。中國法允許約定違約金,但法院或仲裁庭可應請求調整過低或過高的金額。不要堅持統一倍數,而應結合交易談判責任上限、例外、補救步驟、換貨或退款,以及針對特定違約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