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有个客户来找我,手里拿着一个挺清楚的案子:5 万美元的货款(不算特别多,但也绝对不少),没有收到货,合同里的仲裁条款指向贸仲,证据齐全,联系过的中国律师说能赢,胜算很大。但是,他居然不愿意立案。
这种情况我见过太多了。买家带着材料来,聊半个小时,聊到最后绕来绕去就是一个问题:在中国仲裁,老外真的能赢吗? 然后就一直拖着,拖三个月的有,拖一年多的也有。
他们脑子里大概有一套画面:中国的仲裁体制偏袒本地企业,外国人进去就是走过场,裁决拿到了也没人管。这些画面有些来自新闻,有些来自二十年前的经验,有些纯粹就是猜的。
其中有些放在二十年前或许有道理。放在今天,不是这样了。我用数据说。
最新的数据
先说一条让很多人意外的: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了42件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案件。拒绝执行的数量是——零。一件都没有。数据来源是最高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4)》。往前翻一年,2023年的数字是承认和执行69项外国裁决,仅3件被驳回——原因是超过申请时效、被申请人身份无法确认、以及裁决在作出国已被申请撤销。不是偏见问题,是技术性问题。
全球在《纽约公约》下的平均执行成功率大约73%。中国的数据高出将近二十个百分点。
再看贸仲自己的数据。2025年全年共受理案件5,736件,争议总金额228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0.98%——连续八年突破千亿,首次突破2000亿。涉外案件806件,创历史新高,涉及97个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涉外案件争议金额880.75亿元,个案平均争议金额1.09亿元。其中82件是双方都不是中国当事人的纯国际案件。
有个更微观的角度:贸仲过去五年涉及德国当事人的102件案件中,德国方的胜率平均在40%上下。但2024年这个数字到了71%。为什么那一年对德国人特别好,我也说不清楚。但趋势朝一个方向走。
为什么执行得了
执行这件事,很多人只看到结果好,不清楚背后有什么制度在兜底。
中国1987年就加入了《纽约公约》,现在签约国有172个。但光有公约不够。真正让中国仲裁裁决”执行得了”的,是法院系统内部的一套监督机制——预报核制度。
运作方式是这样的:如果一个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完仲裁裁决,打算拒绝执行,它不能直接下裁定。必须先向上级的高级人民法院报告。如果高院也同意拒绝,那这个事情还得继续往上报——一路报到最高人民法院。下级法院在最高院回复之前,不能作出最终的拒绝。
涉外案件是三级报核:中级→高级→最高院。国内案件是两级。还有两种特殊情形——当事人跨省的、以及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拒绝执行的——也必须报到最高院。
这套制度最初是1995年和1998年最高院发的通知里建立起来的,主要针对涉外裁决。后来不断扩展。它不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而是法院系统内部的规范性文件。
这就造成了一个奇怪的信息差:这可能是中国仲裁执行体系里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但中国以外的绝大多数商事律师根本不知道有这回事。
实践中,最高院在大量案件里都直接批下来让执行。制度的设计目的就一个字:防。防地方保护主义。
那执行被拒绝时,最常见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仲裁协议无效。 不是偏见。不是腐败。是条款没写好。
这个教训足够单独写一篇文章,我已经在第二篇写过了。
花多少钱
这是被我问到最多的问题。而且大部分人的预期偏离现实的程度相当大。
争议金额20万美元(约145万人民币)的贸仲案件。 仲裁费用(含受理费和处理费)大概在8,000到15,000美元之间。如果争议金额更低——20万人民币以下——最低受理费只有6,000人民币,折合不到900美元。适用费用表(一)的案件,立案时还需另缴立案费10,000人民币。
这些数字到底贵不贵?看跟谁比。
ICC(国际商会仲裁院)光注册费就要5,000美元。同类规模案件的总费用经常超过40,000美元。LCIA(伦敦国际仲裁院)2015年的一项统计显示中位数97,000美元。S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便宜些,中位数29,567美元——但大部分区间内仍然比贸仲贵。
以上不包括律师费。律师费这个变量太大,没有可比性。如果你想看你自己案件金额对应的具体数字,我做了一个免费的仲裁费用对比工具,可以同时计算贸仲、ICC、新仲、港仲四家机构的费用。
我手上经手最多的案子集中在10万到50万美元这个区间——一般是供应链货物质量问题,或者采购合同违约。在这个区间里,仲裁的机构费用真的不是瓶颈。
2024年新规则还加了一条:仲裁庭可以裁令败诉方补偿胜诉方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我实话说,仲裁庭在这个问题上一向保守——不会主动这么做。但如果你的合同里有费用承担条款(很多合同有),仲裁庭就有了裁令分配费用的基础。这对整体成本核算是有影响的。
程序有多快
争议金额500万人民币以下(约69万美元),贸仲的简易程序自动适用。独任仲裁员。答辩期20天。仲裁庭组成后三个月内出裁决。
实际平均时长:105天。
仲裁庭可以在认为书面材料足够充分的情况下,不安排开庭直接裁。大多数供应链质量案件争的就是”货是不是符合合同规格”,书面证据往往就够了。
普通程序目标是六个月。延期的情况有,但贸仲公开跟踪审限——时间拖太长对机构声誉有影响,他们自己有动力推。
我办过一个简易程序的案子,是绍兴的面料供应商。从仲裁庭组成到出裁决书,一共87天。
开庭的地方是上海外滩附近一栋写字楼的四层。那种标准配置的会议室——头顶两排日光灯管有一排已经不亮了,但没人修;桌子四角各放一个不锈钢保温壶,泡的是龙井。案件本身很直接:合同有明确的规格标准,SGS检测报告说不合格,供应商连庭都没开。
但87天出裁决,还是快过了我的预期。
港仲的保全通道
这一段值得单独重点说,因为很多人完全不知道有这个机制。
2019年10月1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生效。这个安排允许在港仲(HKIAC)管理的案件中,当事人直接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三种:财产保全(冻结银行账户)、证据保全、行为保全。
截至2024年,全世界没有其他任何中国大陆以外的仲裁机构拥有这个能力。 只有港仲。ICC没有。SIAC没有。LCIA也没有。
看一下港仲公布的数据。自安排2019年生效到2025年底:
- 累计处理178项申请——其中171项财产保全、2项证据保全、4项行为保全
- 申请保全财产总额453亿元人民币(约64亿美元)
- 内地法院已作出133项裁定,绝大多数获批——截至2024年底的106项裁定中102项批准,仅4项驳回,批准率96%
- 2025年新增34项申请(2024年40项,2023年19项——逐年递增)
- 2025年申请保全约109亿元,获批约50亿元
- 大多数申请来自非内地当事人——BVI、开曼、香港、新加坡、韩国、美国等
在供应链纠纷里,这意味着什么?一句话:如果你怀疑供应商在收缩或者跑路,你需要在仲裁出结果之前冻住他的银行账户。 等裁决拿到了再申请执行——账户可能已经空了。
我见过不止一次。
关于时间线的技术细节:仲裁前财产保全,法院必须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批准后你有30天正式提起仲裁,否则保全自动解除。仲裁前保全通常需要等额担保;仲裁中保全的担保上限是请求金额的30%(最高院有明确规定,但实务中各地执行标准有差异)。
我在第二篇文章里推荐过港仲。那时候给的理由是”如果能选就选港仲”。现在翻回去看,措辞还是保守了。对于供应商在大陆、你又可能需要冻结资产的案件,港仲的保全通道是别人给不了你的东西。
2024年新规则里真正有用的变化
贸仲2024年版规则(1月1日生效)改了不少,我挑三个对外国当事人最实用的说。
早期驳回。 第50条。如果对方的请求或反请求”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者”明显超出仲裁庭管辖权”,现在可以申请早期驳回。仲裁庭60天内须作出决定。这条的设计参照了UNCITRAL 2023年的早期驳回指南。用白话说:你的供应商编了一个反请求想拖时间,这是砍掉它的刀。
紧急仲裁员。 仲裁庭还没组起来,但你已经等不了了——比如对方正在把你的模具发给另一家厂。你可以申请紧急仲裁员。15天内出决定。预缴费用3万人民币。
多合同合并。 以前要把多个合同拉进同一个仲裁,条件很窄。2024年规则扩展到了具有”牵连关系”的合同——采购协议、质量附加协议、NNN协议,有可能合并审理。一次立案解决三份合同的争议,比分三次立案省钱也省时间。
还有一个变化跟钱有关:第三方资助披露。如果一方有第三方出资打仲裁,2024年规则要求必须披露。仲裁员的利益冲突审查需要这个信息。
2025年新仲裁法
修订后的《仲裁法》2025年9月12日通过,2026年3月1日施行。这是1995年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力度不小。
说两个对跨境业务影响最大的。
“仲裁地”概念首次入法。 这是一个很技术的东西,但重要。国际仲裁界用”以仲裁地为中心”的做法已经几十年了——仲裁地决定程序适用法、裁决国籍和监督管辖法院。中国以前的法律里没有这个概念,实务中对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境内作出的裁决到底算什么性质一直有争议。新法解决了这个问题。
外国仲裁机构可以在中国设业务机构。 限于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前外国机构只能设代表处,不能管理案件。上海和北京的试点2023年底就启动了,新法把这件事正式写进了法律。
还有一个窄口:有限度引入临时仲裁——不需要机构管理,当事人自行组庭。限于涉外海事争议和自贸区注册企业之间的涉外纠纷。组庭后三个工作日内须向仲裁协会备案。
中国以前从未允许过临时仲裁。所有仲裁都必须通过机构进行。这个口子现在开了。范围很窄,但开了就是信号。
如果你在考虑是不是该走仲裁了,可以直接联系我。我可以帮你看合同、看条款、看证据,告诉你手里有什么牌可以打。
本文是”涉中国供应链纠纷系列——每个买家都应该知道的事”的第四篇。上一篇:付了定金后供应商失联——你该怎么办?。下一篇:如何准备在中国仲裁中真正站得住脚的证据。